[实用新型]燃气灶用支锅架无效
| 申请号: | 200820110752.3 | 申请日: | 2008-04-28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59257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6-17 |
| 发明(设计)人: | 王书春;孟鹏飞;鲁雪梅;郑祥玉;李传杰;丁兆萍;杜艳玲 | 申请(专利权)人: | 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F24C15/10 | 分类号: | F24C15/1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代理人: | 孙 征 |
| 地址: | 266101山东省青***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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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燃气灶 用支锅架 | ||
1.一种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锅架由两个相同结构的对接组件构成,所述对接组件包括: 由两个长条形杆件构成的支架底座(1),所述长条形杆件之间固定 相连;设置于支架底座(1)上的两对支撑杆,其中,一对支撑杆的上 端设置有大型号支撑件,而另一对支撑杆的上端设置有小型号支撑 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大型号支撑件为一对楔形支撑件,分别与所述成对的两支撑杆的上 端一体相连。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小型号支撑件为一对楔形支撑件,分别与所述成对的两支撑杆的上 端一体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支架底座(1)的两个条形杆件之间通过连接杆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小型号支撑件为一个半环形支撑件,该半环形支撑件的两端分别与 所述成对的两支撑杆的上端一体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大型号支撑件为一个半环形支撑件,该半环形支撑件的两端分别与 所述成对的两支撑杆的上端一体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小型号支撑件为一对楔形支撑件,分别与所述成对的两支撑杆的上 端一体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所述 小型号支撑件为一个半环形支撑件,该半环形支撑件的两端分别与 所述成对的两支撑杆的上端一体相连。
9.根据权利要求2-5和7中任一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 征在于,支架底座(1)的两长条形杆件延伸超过与楔形支撑件相连 的支撑杆并在端部形成对接面(9、10)。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灶用支锅架,其特征在于,在所 述两个对接组件的对接端设置有固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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