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橱下式饮水设备无效
申请号: | 200820054559.2 | 申请日: | 2008-01-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23303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4-22 |
发明(设计)人: | 蔡德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因几米科贸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J31/54 | 分类号: | A47J31/54;A47J31/46 |
代理公司: | 上海新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敏杰 |
地址: | 200011上海市西***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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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橱下式 饮水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饮水设备,特别是一种橱下式饮水设备。
背景技术
目前,大多数的饮水设备都采用立式、台式或挂壁式的结构形式,这些饮水设备中包括普通饮水机、开饮机、RO机及电解水饮水机。因此,这些设备都需要占用一定的放置空间,且放置后有碍室内美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开始有些饮水设备开始采用橱下式的结构,特别是电解水饮水机。安装时,将饮水机的主机体放置在橱内,然后将饮水设备的出水口连接一出水管,该出水管引到橱上可进行出水,该饮水设备的控制面板也可设置到橱上以便于对设备进行各项功能操控。这样一来,饮水设备的主机体放置在了橱内,就不容易影响到室内的美观,也不占用更多的室内空间。
由于现有的电解水饮水机不具备加热功能,因此,它设置于橱下是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一旦,我们需要对电解水饮水机增加加热功能(即增加热胆),甚至把其它形式的饮水设备(如:开饮机)设置到橱下,那么就会产生蒸汽的排放问题。这些设备中能加热饮用水到100度或接近100度的热胆上必须具有一蒸汽排放口,在原来的设备(台式或立式)中这些蒸汽排放口通过连接一导管将蒸汽排放到主机外,这样就避免了热胆的爆炸的现象。而当这种结构设置在橱下后,会造成橱下的潮湿环境,进而影响到设备的电路,造成产品故障、寿命缩短或其它危险。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橱下式饮水设备,主要解决现有的橱下式电解水饮水机不能将饮用水加热到沸腾的技术问题,并且可以同时解决橱下式饮水设备的蒸汽排放问题,避免橱内潮湿,延长了产品的使用寿命。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橱下式饮水设备,它包括设置于橱内的饮水设备主机体,其特征在于:该饮水设备主机体的出水口通过出水管连接到设置于橱上的龙头上,该出水管内设有增压泵;该饮水设备的控制面板也设置于橱上;该饮水设备主机体中具有可加热饮用水到沸腾的热胆,该热胆上具有蒸汽排放口,该蒸汽排放口连接蒸汽排放管,该蒸汽排放管的排气端设置于橱上。
所述的橱下式饮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饮水设备是开饮机。
所述的橱下式饮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饮水设备是电解水饮水机。
所述的橱下式饮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饮水设备的热胆与温胆之间的水管间具有一腔体,该腔体内设有负电位陶瓷球,腔体两侧均设有网状结构。
所述的橱下式饮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饮水设备的热胆与生水胆之间的水管间具有一腔体,该腔体内设有负电位陶瓷球,腔体两侧均设有网状结构。
所述的橱下式饮水设备,其特征在于:该饮水设备热胆或生水胆或温胆内具有一腔体,该腔体内设有负电位陶瓷球,腔体两侧均设有网状结构。
藉由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的技术效果是:
1、节省置放空间;
2、使室内美观;
3、避免橱内产生潮湿环境及危险性,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橱; 2-饮水设备的主机体;
21-热胆; 211-蒸汽排放口;
212-蒸汽排放管; 22-温胆;
23-腔体; 231-负电位陶瓷球;
3-出水管; 4-龙头;
5-控制面板; 6-增压泵。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它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橱下式饮水设备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它包括设置于橱1内的饮水设备主机体2,该饮水设备主机体2的出水口通过出水管3连接到设置于橱1上的龙头4上,该出水管3内设有增压泵6;该饮水设备的控制面板5也设置于橱1上,该控制面板5上包括加热、热水、温水、再沸腾等按钮,还包括一些状态指示灯。该饮水设备主机体2中具有可加热饮用水到沸腾的热胆21,该热胆21上具有蒸汽排放口211,该蒸汽排放口211连接蒸汽排放管212,该蒸汽排放管212的排气端设置于橱1上。
该饮水设备的的热胆21与温胆22之间的水管间具有一腔体23,该腔体23内设有负电位陶瓷球231(俗称,能量石),其作用是产生若碱性和负电位。该腔体两侧均设有网状结构,这样可以避免能量石流出。上述腔体结构还可设置于饮水设备的热胆与生水胆之间的水管间,也可以设置于饮水设备热胆或生水胆或温胆内。
该饮水设备是开饮机或具有电解槽的电解水饮水机。
综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即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的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都应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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