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可食用的筷子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43886.2 | 申请日: | 2008-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21099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09 |
发明(设计)人: | 龚施怡 | 申请(专利权)人: | 同济大学附属七一中学 |
主分类号: | A47G21/10 | 分类号: | A47G21/10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24 | 代理人: | 高泉生 |
地址: | 20004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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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可食用 筷子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筷子,特别涉及一种可食用的筷子。
背景技术
筷子因其简单实用而作为一种主要的用餐工具,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人们在外出吃饭的机会很多。人们在外面工作,很多人午餐买快餐或者在食堂吃饭,或者出差、旅游在外面吃饭机会很多。为了防止交叉感染的问题,诞生了一次性筷子,现有一次性筷子大部分采用木材制成,一小部分由竹子制成,同时又引起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问题。
随着社会对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的加强,提倡公共场合用餐少用一次性筷子的倡议,使用公共筷子又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
发明内容
本发明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克服上述的问题,提供一种可食用的筷子。该发明适用于食堂、饭店、家庭待客、出差旅游时使用,也可家庭待客使用。
本发明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可食用的筷子,其特征在于:材料按重量组分计,包括:面粉60-85份,植物油5-10份,糖1-8份,精盐1.0-1.5份,食用碱2-3份,水20-25份,食用蔬菜25-30份,鸡蛋适量。材料中加入各种颜色的食用蔬菜,增加颜色,增加了纤维素。
所述食用蔬菜进行脱水制成干菜。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具有的优点:
1、本发明的一种可食用的筷子可在使用者就餐时用作夹菜,在就餐结束时将筷子吃掉,即可使用,又可食用。
2、本发明增加了丰富的颜色,增加了纤维素的摄取。
3、本发明具有现有一次性筷子的使用方便、成本低廉、安全卫生的优点,同时还克服现有一次性筷子的缺点,本发明具有节省资源和环保的优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
实施例1
按重量组分计,包括下列组分:面粉85份,植物油5-10份,糖8份,精盐1.0份,食用碱3份,水20-25份,胡箩卜10份、菠菜10份、四季豆10份,鸡蛋适量。实施例1具有甜味、含有胡萝卜,尤其适合学生使用。
实施例2
按重量组分计,包括下列组分:面粉60份,植物油5份,糖1份,精盐1.0份,食用碱2份,水20-25份,鸡蛋适量,韭菜9份,竹笋8份,萝卜8份。实施例2尤其适合老人使用。
实施例3
按重量组分计,包括下列组分:面粉60份,植物油5-10份,糖3份,精盐1.5份,膨松剂3份,食用碱2份,水20-25份,鸡蛋适量,卷心菜10份,番茄10份,芹菜10份。实施例3适合中年人使用。
生产工艺:其中蔬菜经过脱水制成干菜,与其他配料混合,所有材料经机器压制成型,切割成筷子形状,烤炉在180℃-200℃的温度烘烤8-20分钟,冷却,包装待用。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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