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玻璃纤维、弹性体和无机纳米微粒协同改性尼龙及其制备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32906.6 | 申请日: | 2008-01-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25228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7-23 |
发明(设计)人: | 贺财霖;王建军;胡惠祥;俞豪杰;王立;贺频艳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雪龙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L77/02 | 分类号: | C08L77/02;C08K13/06;C08K9/06;C08K7/14;B29B9/06;B29B7/28;B29C47/92 |
代理公司: | 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代理人: | 黄志达;谢文凯 |
地址: | 315800浙江省宁波***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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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玻璃纤维 弹性体 无机 纳米 微粒 协同 改性 尼龙 及其 制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高分子纳米复合材料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玻璃纤维、弹性体和无机纳米微粒协同改性尼龙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尼龙具有力学强度高、熔点高、耐磨、耐油等优点,被广泛用于汽车、机电、电子、纺织、家电等领域。随着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对它的韧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常的增韧方法是加入增韧剂如PP(聚丙烯)、PE(聚乙烯)等非极性聚合物,这类非极性聚合物能有效降低尼龙的吸水性,从而达到增韧的目的,但这往往使尼龙的强度降低幅度较大。因此开发能同时增强增韧的尼龙十分重要。玻璃纤维的强度和杨氏模量比尼龙6大10~20倍,玻璃纤维与尼龙6复合强度高有可能代替金属使用。中国专利“一种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的制备方法”(申请号:200310112780.0)公开了玻璃纤维增强尼龙6具有优良的力学强度和较好的成型加工性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发现采用增韧剂POE改性的尼龙6能满足摩托车头盔的韧性要求。
近年来,聚合物基有机/无机纳米复合材料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传统的聚合物增强增韧改性方法相比,纳米材料能较全面地改善聚合物的综合性能,但是要达到好的改性效果必须使无机纳米微粒在聚合物中分散良好。
目前增强尼龙或者增韧尼龙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同时达到较好的增强增韧效果的改性尼龙的研究报道较少。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玻璃纤维、弹性体和无机纳米微粒协同改性尼龙及其制备,采用玻璃纤维、弹性体、用硅烷偶联剂改性的无机纳米微粒来多元协同改性尼龙,可以同时实现增强增韧的目的,满足不同领域应用的需要。
本发明的一种玻璃纤维、弹性体和无机纳米微粒协同改性尼龙,是由尼龙6、玻璃纤维、弹性体和用硅烷偶联剂改性的无机纳米微粒为原料经熔融共混制备,其各原料的组成(质量份数)为45~60份尼龙6、玻璃纤维15~20份、弹性体10~30份、用硅烷偶联剂改性的无机纳米微粒2~20份。
所述弹性体选自乙丙橡胶、三元乙丙橡胶、乙烯-α烯烃聚合物、它们(乙丙橡胶、三元乙丙橡胶、乙烯-α烯烃聚合物)的马来酸酐接枝产物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所述无机纳米微粒选自纳米CaCO3、纳米SiO2、纳米Al2O3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所述硅烷偶联剂选自四甲氧基硅烷、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γ-(甲基丙烯酰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物。
本发明的玻璃纤维、弹性体和无机纳米微粒协同改性尼龙的制备方法,是以两步熔融共混法制备改性尼龙的工艺,具体步骤如下:
(1)用硅烷偶联剂将无机纳米微粒进行表面改性,将无机纳米微粒和硅烷偶联剂按照1∶1~3∶1的摩尔比加入三颈瓶中,经超声分散10min~30min后,加入乙醇和水,在60~80℃的水浴中搅拌1~2h,再用氨水调节pH值到8.5~9.5,冷却、过滤、洗涤、100~120℃干燥后,得到用硅烷偶联剂改性的无机纳米微粒;
(2)第一步熔融共混
将尼龙和玻璃纤维熔融共混挤出造粒,共混温度220~260℃,共混压力为0.1~1.0Mpa;
(3)第二步熔融共混
将第一步所得颗粒、弹性体和用硅烷偶联剂改性的无机纳米微粒共混,共混温度210~240℃,共混压力为0.1~1.0Mpa,共混时间为5~15min,制得改性尼龙。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1)由于采用硅烷偶联剂对无机纳米微粒进行表面改性,较好地解决了无机纳米微粒易团聚的问题,提高了无机纳米微粒在聚合物基体中的分散性能,同时硅烷偶联剂的亲水基团与无机纳米微粒相连,亲油基团与聚合物基体相容,有效地提高了无机纳米微粒和聚合物基体的相容性;
(2)采用两步熔融共混工艺,有效地改善了玻璃纤维、弹性体和尼龙混合的均匀性,提高了多元复合体系的分散性和稳定性,因而能同时实现增强增韧的目的,熔融共混工艺简便易行,有利于工业上实际应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发明。应理解,这些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此外应理解,在阅读了本发明讲授的内容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作各种改动或修改,这些等价形式同样落于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范围。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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