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硬币防窃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0720138909.9 | 申请日: | 2007-08-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11216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9-03 |
发明(设计)人: | 叶宏达 | 申请(专利权)人: | 蒂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7D11/00 | 分类号: | G07D1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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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硬币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硬币防窃装置,尤其是涉及一种可直接覆盖于硬币收集箱的硬币防窃装置,其结构简单、组装方便且可有效防止机台维修保养时硬币遭到窃取,适用于如游戏机、贩卖机等投币式机台的使用。
背景技术
现今投币式机台如游戏机、贩卖机,其是通过使用者投入一定数量的硬币后,激活该机台进行如互动游戏或是贩卖商品,当硬币自投币口被投入后,首先会经由机台内部的判断装置来判断该硬币的币值与真伪后,最后再令该硬币进入到硬币箱内存放,而管理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再去开启机台清空硬币箱内的硬币。
然而,习用硬币箱的顶部是呈开放式的设计,以供承接硬币直接掉落于箱体内,此设计虽然方便硬币的收集,但在机台进行维修或保养时,由于是通过外包维修保养公司,因此维护人员往往一打开机台后,该硬币箱内的硬币即曝露在外,往往引起不必要的觊觎,甚至于发生被顺手牵羊的情况。
有鉴于此,在硬币箱设有防窃取的设计,且又能保持硬币良好的存取结构,对于管理者来说确实是有其必要性。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就是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可有效防止机台维修保养时硬币遭到窃取的硬币防窃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实现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硬币防窃装置,其包括至少一防窃隔板,供对应设置于投币式机台内的一硬币收集箱上,且该隔板大部份面积是覆盖于硬币收集箱上,该隔板上设有一供承接硬币进入的孔洞,且该孔洞是与硬币收集箱相连通,而该隔板一端是供与机台相结合,以使硬币被投入机台内后,可直接自隔板上的孔洞掉入硬币收集箱内。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在于:其结构简单、组装方便且可有效防止机台维修保养时硬币遭到窃取,适用于如游戏机、贩卖机等投币式机台的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硬币防窃装置与硬币收集箱组合前的立体外观分解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硬币防窃装置与硬币收集箱组合后的立体外观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硬币防窃装置与硬币收集箱组合后的机台的局部立体外观图。
附图标记说明:1-硬币防窃装置;11-隔板;111-孔洞;112-折缘;113-折缘;114-置入空间;115-承接座;116-顶面;117-孔洞;118-通道;2-机台;21-连接器;3-硬币收集箱;31-连接器。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图3,所示附图内容为本实用新型硬币防窃装置1的一实施例。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硬币防窃装置1,其包括至少一防窃隔板11,供对应设置于投币式机台2内的一硬币收集箱3上,在本实施例中,该硬币防窃装置1包括2防窃隔板11,每一隔板11则对应设置于投币式机台2内的硬币收集箱3上。
其中,该隔板11大部份面积是覆盖于硬币收集箱3上,该隔板11上设有一供承接硬币进入的孔洞111,且该孔洞111是与硬币收集箱3相连通,而该隔板11一端是供与机台2相结合。该隔板11两侧边分别设有一折缘112、113,使该两折缘112、113间形成一供硬币收集箱3置入的置入空间114,并令该硬币收集箱3受限于该两折缘112、113之间,该隔板11在孔洞111的周围向上延伸设有一承接座115,而该承接座115的顶面116设有一供承接硬币进入的孔洞117,且该承接座115顶面116的孔洞117与隔板11上的孔洞111间是为一连通该两孔洞117、111且呈一角度倾斜的通道118。
实施时,如图1~图3所示,首先当该硬币防窃装置1的隔板11一端结合于机台2上后,每一硬币收集箱3即可自隔板11一端向内置入,直至硬币收集箱3的连接器31与机台2的连接器21电性连接,使该隔板11可覆盖于硬币收集箱3上,当硬币自机台2投币孔被投入后,可直接自承接座115顶面116的孔洞117顺着通道118而自隔板11的孔洞111掉入硬币收集箱3内。
因此,当机台2进行维修或保养时,当工作人员打开机台2后,该硬币收集箱3因受到隔板11的保护而不会使硬币曝露在外,以避免发生工作人员趁机顺手牵羊的情况发生。
以上所述则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及所运用的技术手段,根据本文的揭露或教导可衍生推导出许多的变更与修正,若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想所作出的等效改变,其所产生的作用仍未超出说明书及图式所涵盖的实质精神时,均应视为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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