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废板坯回收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0710045288.4 | 申请日: | 2007-08-27 |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16985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2-06 |
| 发明(设计)人: | 朱凯旋;王川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27L11/00 | 分类号: | B27L11/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刘粉宝 |
| 地址: | 201805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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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废板坯 回收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中密度板、刨花板生产线上的废板坯回收装置,特别是涉及废板坯打碎工段打碎箱中一种打碎辊的结构。
背景技术
在人造板的生产线上,由于生产、技术、设备、原材料以及工人熟练程度等原因,往往会产生废板坏,这些废板坯,如果直接扔掉则十分浪费,一般的加工企业都将其回收再利用。
废板坏回收,需要回收并将其打碎的装置,一般的废板坯回收装置,包括进料斗,打碎箱,废板坯在打碎箱内被打碎之后,排出回收装置,回到生产线,进行重复利用。
打碎辊是打碎箱的组成部分之一,位于打碎箱内,打碎辊通过减速电机带动进行工作。从打碎箱上部进入的板坯经打碎辊的打碎作用在下降过程中破碎。
现有废板坯回收装置的缺点是:1、现有废板坯回收装置不具备更换打碎辊的功能;2、现有废板坯回收装置适用范围小,只适用于打碎某种特定类型的板坯;3、现有废板坯回收装置由于打碎辊无法更换,可能造成打碎量的固定,无法胜任多类型板的打碎任务。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打碎辊可更换的废板坯回收装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的:
一种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产线上的废板坯回收装置,包括一进料斗,以及设置在进料斗下方的打碎箱,打碎箱下方的料位监测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打碎箱为四面封闭式箱体,箱体内部具有可转动的复数根打碎辊,打碎辊两端通过轴承座支撑在打碎箱箱体上,打碎辊一端连接有驱动其转动的电机,所述轴承座通过轴承支座固定在打碎箱箱体上,轴承座与轴承支座通过固定螺栓固定连接,轴承支座与打碎箱箱体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所述打碎辊上具有打碎板坯用的复数根辊针。
使用状态下,废板坯经过进料斗进入打碎箱,板坯在打碎箱中被打碎,然后经过料位监测箱排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打碎辊磨损严重,或者辊针断裂,可以拆开轴承座以及轴承支座,进行更换打碎辊,更换方便,降低维修成本。
有益效果,本发明实现了打碎辊的方便更换,不用整体更换打碎箱就能完成打碎辊的更换,既降低了设备制造和运行成本,也使得设备维护方便,提高了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产线上的废板坏回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一种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产线上的废板坏回收装置的打碎箱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
参看图1,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生产线上的废板坯回收装置包括料斗1、打碎箱2、料位监测箱3三个部分。废板坯经料斗进入打碎箱2并有料位监测箱3作为过渡,排出废板坯。
参看图2,打碎辊21是打碎箱2的组成部分之一,位于打碎箱2内和其配合的轴承座22与轴承支座23通过螺栓固定在打碎箱2体上,共有两个。打碎辊2通过减速电机24带动进行工作。从打碎箱2上部进入的板坯经打碎辊21的打碎作用在下降过程中破碎。
用打碎箱2箱体是一个焊接件,所有零件均以焊死,所述轴承支座23通过固定螺栓组合与打碎箱2箱体连接在一起;打碎辊21固定在轴承座22上,轴承座22通过螺栓固定在轴承支座23上,减速电机24安装在打碎辊21轴端。
打碎箱体装配步骤:第一步完成打碎箱2箱体的焊接;第二步将轴承座22套入打碎辊21,并放置到合适位置;第三步将轴承座22用螺栓固定在轴承支座上;第四步用固定螺栓将轴承支座撑23固定在打碎箱2箱体上。这样就完成了打碎辊的安装。
使用状态下,废板坯经过进料斗进入打碎箱,板坯在打碎箱中被打碎,然后经过料位监测箱排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打碎辊磨损严重,或者辊针断裂,可以拆开轴承座以及轴承支座,进行更换打碎辊,更换方便,降低维修成本。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实现了打碎辊的方便更换,不用整体更换打碎箱就能完成打碎辊的更换,既降低了设备制造和运行成本,也使得设备维护方便,提高了生产效率。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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