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牙刷无效
| 申请号: | 00808409.2 | 申请日: | 2000-05-22 |
| 公开(公告)号: | CN1353595A | 公开(公告)日: | 2002-06-12 |
| 发明(设计)人: | P·B·施佩希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61C17/34 | 分类号: | A61C17/34 |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温大鹏,章杜杲 |
| 地址: | 荷兰***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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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牙刷 | ||
1.一种电动牙刷,其包括:
(i)限定手柄且在其中形成内部空腔的细长主体,该空腔从前端延伸到后端;
(ii)安置在空腔内的电源;
(iii)由电源驱动的从前端到后端调直的细长驱动轴;
(iv)安置在驱动轴上的凸轮;
(v)带有两凸臂的轭铁,凸轮在两凸臂之间轴向往复运动,因而把往复运动传给驱动轴;
(vi)在轭铁轴向下游由驱动轴驱动的曲柄轴部分;
(vii)与驱动轴轴向对准的输出轴;和
(viii)带有导轨的轴环,把曲柄轴部分与输出轴偏心地连接起来,因而把横向和往复转动运动传给输出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牙刷,其特征在于,凸轮相对于驱动轴成1°到20°倾斜。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牙刷,其特征在于,倾斜范围在4°到10°。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牙刷,其特征在于,轴环下游的输出轴靠近前端有一柔性部分,其可以产生1°到40°范围内的角度弯曲。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牙刷,其特征在于,该轭铁有一圆形安装底盘,可部分转动。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牙刷,其特征在于,该刷头件可替换地从细长主体的前端拆下,并且被橡胶密封件从那里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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