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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带裁判文书编写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CN202030801986.9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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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丹云;苏映霞;胡剑敏;李伟;谢巧明;张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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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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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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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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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带裁判文书编写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显示信息和/或执行操作,该显示屏幕面板可以应用于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的显示屏;显示屏幕面板为惯常设计,故省略其他视图。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界面内容。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5.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裁判文书编写软件的界面,该软件用于裁判文书生成、案情要素查看、案件材料查看与核对、庭审记录查看、质证记录查看等。主视图为软件首页界面,其中,在主视图的左侧显示出案件列表,中间默认显示出案情要素的具体信息,中间的顶部提供菜单栏,点击不同的菜单栏以进入到对应界面中,右侧显示出裁判文书编写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1为点击主视图界面中的“案件材料”后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2是点击主视图界面中的“质证记录”后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3为点击主视图界面中的“庭审记录”后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4是点击主视图界面中的“异步审理”后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5是点击主视图界面中的“案情要素”后再点击“文书上传”进入的界面。
- 裁判文书编写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
- [外观设计]带侵权证据对比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CN202030802197.7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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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丹云;苏映霞;胡剑敏;谢巧明;朱佩佩;方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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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共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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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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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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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带侵权证据对比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显示信息和/或执行操作,该显示屏幕面板可以应用于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的显示屏;显示屏幕面板为惯常设计,故省略其他视图。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界面内容。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5.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侵权证据相似比对软件的界面,该软件用于权属作品的辅助认定、证据相似度比对、证据信息查看等。主视图为原告权利图片上传的界面,点击主视图中的指定位置并上传“原告权利图片”或将“原告权利图片”拖拽到主视图中的指定位置进入到界面变化状态图1; 界面变化状态图1为 上传“原告权利图片”后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1中的左侧显示出原告权利图片,点击界面变化状态图1中右侧的指定位置并上传“被告侵权图片”或将“被告侵权图片”拖拽到界面变化状态图1中右侧的指定位置进入到界面变化状态图2;界面变化状态图2为 上传“被告侵权图片”后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2中的左侧显示出原告权利图片,界面变化状态图2中的右侧显示出被告侵权图片,点击界面变化状态图2中间的“证据比对计算”进入界面变化状态图3;界面变化状态图3为侵权分析对比结果的显示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3的顶部显示出侵权对比分析结果,界面变化状态图3的底部的左侧显示出原告权利图片,界面变化状态图3的底部的右侧显示出被告侵权图片;界面变化状态图4为在界面变化状态图3中下拉界面后显示的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4的左侧显示出原告权利图片的相关信息,界面变化状态图4的右侧显示出被告侵权图片的相关信息;界面变化状态图5为在界面变化状态图4中下拉界面后显示的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5的左侧显示出原告权利图片的相关信息,界面变化状态图5的右侧显示出被告侵权图片的相关信息;界面变化状态图6为界面变化状态图3使用状态下下拉之后的完整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7是点击界面变化状态图3中的原告权利图片“裁剪”按钮后的显示界面。
- 侵权证据对比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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