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现场固定电子证据的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720229834.9 | 申请日: | 2017-03-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63752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09 |
发明(设计)人: | 梁瑛琳 | 申请(专利权)人: | 茂名市公安局 |
主分类号: | G06F21/64 | 分类号: | G06F21/64;G06F21/62;G06Q50/26 |
代理公司: |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44202 | 代理人: | 郝传鑫 |
地址: | 52500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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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现场 固定 电子 证据 系统 | ||
1.一种现场固定电子证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接入服务器单元(6)、日志服务器单元(1)、摄像和/或录像装置(3)、完整性校验模块(4)、电子报告生成模块(5)和终端服务器单元(2);
所述接入服务器单元(6)与所述日志服务器单元(1)相连,所述摄像和/或录像装置(3)分别与所述完整性校验模块(4)和电子报告生成模块(5)相连,所述完整性校验模块(4)与所述电子报告生成模块(5)相连,所述日志服务器单元(1)、完整性校验模块(4)、电子报告生成模块(5)均与所述终端服务器单元(2)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装置(3)包括相机,所述录像装置(3)包括录像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现场固定电子证据的系统还包括打印装置(7)。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报告生成模块(5)与所述打印装置(7)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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