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版权登记方法、装置、系统、电子设备及计算机可读介质在审
申请号: | 201711218977.0 | 申请日: | 2017-11-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7944231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20 |
发明(设计)人: | 叶萌;董长城;杜春永;彭伟;王豪杰;代绍宣;叶舟桐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21/10 | 分类号: | G06F21/10;G06Q10/10 |
代理公司: | 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514 | 代理人: | 向霞 |
地址: | 401120 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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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版权 登记 方法 装置 系统 电子设备 计算机 可读 介质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版权保护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的版权登记方法、装置、系统、电子设备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背景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得各类文字、图片、影视等数字作品的存储、复制与传播变得非常方便快捷,大大推动了数字作品的在线销售与传播,为创作者和发行商带来了新机遇。但同时,数字作品可以被轻易拷贝和再分发的特性又使得互联网成为非法使用、传播有版权媒体内容的温床。因此,如何对数字化产品进行版权保护已成为信息时代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
目前,对于创作者完成数字作品之后,需要自行到官方版权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委托合法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该种方式,无法在数字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而且也导致该版权登记流程过长,难以满足创作者的需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的版权登记方法、装置、电子设备、版权登记系统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可将数字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缩短版权登记流程,满足创作者需求。
第一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基于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的版权登记方法,包括:
获取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所处理的数字作品;
获取数字作品的数字摘要;
获取数字作品的可信时间戳,所述可信时间戳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提供,所述可信时间戳包括所述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拍摄所述数字作品的时间;
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
根据所述数字摘要、可信时间戳以及申请人信息生成所述数字作品的版权信息;
将所述数字作品及版权信息发送至远程版权保护平台进行存证。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包括:
通过识别设备读取外部设备以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所述外部设备内置有CA数字证书或eID芯片。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包括:
通过识别设备读取外部SIM卡以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
第二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基于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的版权登记装置,包括处理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存储器相互连接,其中,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指令,所述处理器被配置用于调用所述程序指令,执行上述第一方面的方法。
第三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识别设备以及版权登记装置,所述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用于处理待申请版权的数字作品;所述版权登记装置包括处理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存储器,所述处理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存储器相互连接,其中,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指令,所述处理器被配置用于调用所述程序指令,执行上述第一方面的方法。
第四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基于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的版权登记系统,包括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版权登记装置以及远程版权保护平台,所述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用于拍摄待申请版权的数字作品;所述版权登记装置用于执行上述第一方面的方法。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版权登记系统还包括识别设备,所述版权登记装置用于通过所述识别设备读取外部设备以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所述外部设备内置有CA数字证书或eID芯片。
作为一种可选的实施方式,所述版权登记系统还包括识别设备,所述版权登记装置用于通过所述识别设备读取外部SIM卡以获取所述数字作品的申请人信息。
第五方面,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指令,所述程序指令当被处理器执行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上述第一方面的方法。
本发明实施例通过获取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所处理的数字作品、授时中心所提供的可信时间戳以及申请人信息,并根据上述数据生成版权信息后连同数字作品发送至远程版权保护平台进行存证。通过本发明实施例,快速地实现了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申请流程,缩短了版权登记流程;且由于可信时间戳包括数字化作品处理设备拍摄数字作品的时间,即为数字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可以在数字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内快速完成版权保护申请,满足创作者需求;此外,由于可信时间戳是从授时中心处获取的,可以有效地防止版权登记人更改数字作品的完成时间,保证了数字作品创作时间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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