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试剂盒及其用途在审
申请号: | 201711058959.0 | 申请日: | 2017-11-01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84584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4-06 |
发明(设计)人: | 丁晓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凯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N33/577 | 分类号: | G01N33/577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31219 | 代理人: | 李艳,许亦琳 |
地址: | 201317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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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轮状病毒 检测 试剂 试剂盒 及其 用途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乳胶法免疫层析领域,具体涉及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试剂盒及其用途。
背景技术
所有的免疫诊断试剂,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试剂,都是以免疫反应为基础原理,即以抗原和抗体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特异性结合而产生抗原-抗体复合物,用示踪物标记抗原或抗体,来最终实现对反应产物的检测分析。
现有技术中,免疫诊断试剂卡,设置一条测试线,根据测试线的颜色来确定样本中是否含有病原体抗原。通过一条测试线的颜色进行判断,容易受到环境光亮度和色彩的影响,并且也受用户主观判断的影响,产生较大误差,使得检测结果,特别是定量检测结果准确度较低,为疾病的诊断带来障碍。
发明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试剂盒及其用途,以降低检测误差,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度。
第一方面,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包括依次排列的加样垫片、玻璃纤维素膜、硝酸纤维素膜和吸水垫片;其中,所述玻璃纤维素膜上含有乳胶颗粒-第一抗轮状病毒抗体和乳胶颗粒-测试抗原;所述硝酸纤维素膜上依次设置有第一测试线、第二测试线和控制线;所述第一测试线包被了第二抗轮状病毒抗体;所述第二测试线包被了轮状病毒抗原;所述控制线包被了所述测试抗原的抗体。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测试抗原为兔IgG;所述测试抗原的抗体为羊抗兔IgG。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抗轮状病毒抗体和/或所述第二抗轮状病毒抗体为单克隆抗体。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乳胶颗粒-第一抗轮状病毒抗体中的乳胶颗粒和第一轮状病毒抗体通过化学偶联连接,和/或,所述乳胶颗粒-测试抗原中的乳胶颗粒和测试抗原通过化学偶联连接。
第二方面,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如第一方面所述的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在玻璃纤维素膜上喷点乳胶颗粒-第一抗轮状病毒抗体和乳胶颗粒-测试抗原的混合溶液;2)使用第一预处理液对将要喷点的T1线所对应的硝酸纤维素膜进行第一预处理,并在第一预处理后的硝酸纤维素膜喷点第二抗轮状病毒抗体溶液;3)使用第二预处理液对将要喷点的T2线所对应的硝酸纤维素膜进行第二预处理,并在第二预处理后的硝酸纤维素膜喷点轮状病毒抗原溶液;4)在预设位置的硝酸纤维素膜上喷点测试抗原的抗体溶液。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预处理液为含有1.5-2g/L精氨酸、1.2-1.5g/L邻苯二甲酸氢钾、0.3-0.5g/L氢氧化钠、2-2.5g/L柠檬酸的水溶液。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二预处理液为含有2-2.5g/L天冬酰胺、0.5-0.7g/L磷酸氢二钠、3-4g/L鼠李糖、3-3.5g/L甘氨酸的水溶液。
第三方面,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第一方面所述的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在制备轮状病毒检测试剂盒中的用途。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用途具体为使用所述轮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对样品中的轮状病毒抗原进行检测。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用途具体包括:第一测试线的值与第二测试线的值之间的比值,和/或第一测试线的值与控制线的值之间的比值,用于获得轮状病毒含量;其中,所述第一测试线的值由第一测试线富集的乳胶颗粒所呈现的颜色亮度获得、所述第二测试线的值由第二测试线富集的乳胶颗粒所呈现的颜色亮度获得、所述控制线的值由控制线富集的乳胶颗粒所呈现的颜色亮度获得。
于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所述颜色为红色。
第四方面,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轮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包括第一方面所述的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采用两条测试线的比值或测试线与控制线的比值来确定轮状病毒的量,可以有效的降低误差,提高了检测结果,特别是定量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并且避免了控制系统和测试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并且控制系统可以采用不干扰测试系统的抗原-抗体反应物,避免控制系统和测试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提高了检测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轮状病毒检测试剂卡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在进一步描述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之前,应理解,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下述特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还应当理解,本发明实施例中使用的术语是为了描述特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而不是为了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在本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除非文中另外明确指出,单数形式“一个”、“一”和“这个”包括复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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