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含有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的农药组合物在审
申请号: | 201611171188.1 | 申请日: | 2016-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14656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5-10 |
发明(设计)人: | 刘映;叶宇平;杨建江;耿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佛山市普尔玛农化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N43/90 | 分类号: | A01N43/90;A01N43/824;A01P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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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528000 广东省佛***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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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含有 二氯噁菌唑 唑嘧菌胺 农药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农药复配技术领域,具体涉及的是一种含有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的农药组合物及其用于疫病、霜霉病的应用。
背景技术
马铃薯晚疫病是马铃薯生产上的一种毁灭性的病害,全世界普遍发生,一般造成马铃薯减产20-80%,重者可绝收。20世纪80年代,晚疫病开始在世界各地频繁发生,20世纪90年代后,晚疫病在我国马铃薯主产区普遍发生,危害呈上升趋势。马铃薯晚疫病对生产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国际马铃薯中心于1992年将马铃薯晚疫病列为CIP优先研究目标,并在1996年成立国际马铃薯晚疫病研究协作网,以期能够减少马铃薯晚疫病带来的损失。
黄瓜霜霉病是由古巴假霜霉菌引起的侵染性气传病害,给黄瓜生产带来巨大威胁,防治黄瓜霜霉病的主要方法是化学农药。无论是霜霉病还是晚疫病,在化学防治中存在着抗药性和对人、环境污染的问题。
在农业生产的实际过程中,不同农药活性成分进行复配是延缓病原菌抗药性产生的很常见的方法。不同农药活性成分进行复配,来判断某种复配是增效、加和还是拮抗作用。绝大多数情况下,农药的复配效果都是加和效应,真正增效作用的复配很少,以后其实增效作用很明显、增效比值很高的复配就更少了。
二氯噁菌唑是由贵州大学发现的一种噁唑砜类杀菌剂。砜类化合物因具有广谱生物活性而引起人们对它的关注,尤其是将砜基团引入到各种不同的化合物结构中,通过结构修饰能产生一系列具有广谱生物活性的化合物,使得它在新型超高效农药创制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唑嘧菌胺是三唑嘧啶类杀菌剂,为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优异的保护、治疗活性、持效活性和耐雨水冲刷活性,对霜霉病、腐霉科、霜疫霉科等卵菌纲病原物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适用于防治瓜类、茄果类、葡萄等作物的霜霉病、疫病。
本申请的发明人经过大量的室内毒力试验和田间药效试验发现,将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相互复配后,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多种作物病害的防治具有很好的增效作用,经过进一步研究完成了本发明。目前,尚无关于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复配的相关报道。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明显协同增效作用,防治效果好、用药量减少的农药组合物。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所述提供所述农药组合物用于防治多种农作物病害,尤其是用于防治马铃薯、瓜类、茄果类、葡萄等作物的霜霉病、疫病。
进一步的,本发明的农药组合物尤其适于防治马铃薯晚疫病、黄瓜霜霉病。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农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成分包含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其中,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的重量比为1:30-30:1。
进一步的,二氯噁菌唑和唑嘧菌胺的重量比优选为1:15-10:1。
进一步的,所述农药组合物中活性成分的重量百分含量为1-80%,优选为10-60%,其余为农药制剂中常规的助剂和/或载体。根据不同的剂型种类和防治对象,活性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
进一步的,本发明的农药组合物通过辅以农药制剂加工中的常规活性成分制备成任意一种剂型,例如可以是乳油、水分散粒剂、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微乳剂、水乳剂、微囊悬浮剂中任一种。
进一步的,所述杀虫组合物的施用方式灵活,既可以叶面喷雾,可与土壤浇灌和滴灌,也可用于种子处理。
进一步的,本发明的杀虫组合物可以与其它活性成分,例如杀虫剂、引诱剂、杀线虫剂、杀真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肥料等混合使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农药组合物的有益效果为:
(1)本发明的农药组合物活性成分二氯噁菌唑与唑嘧菌胺之间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复配具有明显的增效作用,能够降低农药活性成分的使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使用成本;
(2)本发明的农药组合物中活性成分作用机理互不相同,可以克服和/或延缓病原菌抗药性的产生,可以有效的防治多种疫病、霜霉病等病害;
(3)本发明的农药组合物制备工艺简单,对作物安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本发明用以下具体实施例进行说明,但本发明绝非限于这些例子。以下所述仅为本发明较好的实施例,仅仅用于解释本发明,但不能因此理解为对本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或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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