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56874.0 | 申请日: | 2013-11-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0152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09 |
发明(设计)人: | 马贇;杨媛鹏;谢高华;葛乃剑;李新齐;赵桂峰;周丽娟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F17/12 | 分类号: | E04F17/12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1229 | 代理人: | 曾耀先 |
地址: | 200135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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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倾斜 垃圾 滑道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施工设备,尤其是一种倾斜垃圾滑道。
背景技术
目前,低层建筑施工垃圾清理主要通过塔吊或者井架运输,工作效率很低。更有甚者通过外脚手架直接倒落,直接影响安全文明施工。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在于提供一种倾斜垃圾滑道,该垃圾滑道可以克服塔吊或者运输井架搭建和运输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快速运送低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运送困难度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包括一种倾斜垃圾滑道,在施工过程中安装于建筑物的外侧,其包括滑道,所述滑道包括滑道标准节,所述滑道的底部设置有活动支架;,所述滑道通过位于其底端的活动支架支撑于地面;所述滑道顶端插设有倾倒口,所述倾倒口连接于建筑物。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滑道标准节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的底部设置有活动支架。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滑道中滑道标准节的数量为1,所述滑道标准节的第一端的活动支架支撑于地面,所述滑道标准节的第二端插设有倾倒口。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活动支架包括固定T形钢筋以及套筒,所述固定T形钢筋以及套筒焊接于所述滑道标准节的第一端的底部,所述固定T形钢筋和所述滑道标准节的轴线平行,所述滑道标准节的第一端外侧的底部所述套筒中穿设有可沿所述套筒转动的活动T形钢筋。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滑道标准节的数量大于1,多个滑道标准节首尾相接,所述滑道标准节第一端四角设置有多个插销孔,所述滑道标准节第二端设置有与第一端相对的插销孔;拼接时位于下方的滑道标 准节的第二端的的插销孔和位于上方的滑道标准节的第一端的插销孔重合,所述插销孔中插设有插销。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滑道标准节的第二端外侧的底部设置有钢筋插销孔,相邻滑道标准节的组装时,上方的滑道标准节的第一端的活动T形钢筋以及固定T形钢筋插设于下方的滑道标准节的第二端的钢筋插销孔中。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倾倒口外侧底部设置有两个指向相反方向的突出部,所述倾倒口通过U形箍以及膨胀螺栓和建筑物连接。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活动T形钢筋的长度大于一米。
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滑道和地面的夹角为45°至60°。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滑道的各个滑道标准节之间通过插销和活动支架以插接的方式连接,可以方便的组装。并且采用滑道的方式可以连续的运送建筑垃圾,避免塔吊和井架运送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不能连续运输导致的效率过低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在第一实施例中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的滑道标准节的侧视图;
图3为滑道标准节的第一端的仰视图;
图4为滑道标准节的第二端的侧视图;
图5为滑道的两个滑道标准节的结合处的局部放大视图;
图6为滑道顶端的倾倒口和建筑物的连接关系的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倾斜垃圾滑道在第二实施例中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目前,低层建筑施工垃圾清理主要通过塔吊或者井架运输,工作效率很低。更有甚者通过外脚手架直接倒落,直接影响安全文明施工。所以本实用新型的发明人提出一种倾斜垃圾滑道。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 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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