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342273.5 | 申请日: | 2013-06-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61577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2-25 |
发明(设计)人: | 李莉;曹伟强;吉富堂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F19/04 | 分类号: | E04F19/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1415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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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磁铁 式踢脚线 安装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
背景技术
现有的踢脚线安装方式主要有3种:
一、施胶安装,不环保,同时不便于地板更换维修。
二、打钉安装,表面被破坏,同时不便于地板更换维修。
三、塑胶连接件安装,塑胶寿命所限易脱落。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其包括木质踢脚线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采用磁铁和/或金属体制成的吸附体,其安装于墙体结构;
采用金属体和/或磁铁制成的被吸附体,其安装于木质踢脚线本体;
安装有被吸附体的木质踢脚线本体可拆卸地安装于设有吸附体的墙体结构。
进一步,所述吸附体为沿着墙体结构的木质踢脚线安装方向延伸的连续带状物。
进一步,所述被吸附体通过位于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槽状结构固定于木质踢脚线本体,且被吸附体朝向墙体的一侧表面与木质踢脚线的背面齐平。
进一步,所述被吸附体为结合于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块状结构,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投影面积与被吸附体的投影面积相同。
进一步,所述吸附体以及被吸附体所采用的金属体为铁片结构。
进一步,所述吸附体投向墙体结构的投影面积等于被吸附体投向墙体结构的投影面积。
进一步,所述被吸附体投向墙体的投影面积为木质踢脚线本体投向墙体的投影面积的1/3~3/4。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采用本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进行安装,结合强度优异,安装方式便捷、贴墙走线过渡自然牢固,同时便于后续地板、踢脚线的更换维修,降低重复安装劳动力,且可实现安装DIY,一次安装终身受益。
(2)、所采用磁铁尺寸小,不会对室内电器寿命造成影响。
附图说明
图1为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磁铁式踢脚线安装结构,其包括木质踢脚线本体1,采用磁铁制成的板块状吸附体2,其安装于墙体结构;采用金属体制成的被吸附体3,其安装于木质踢脚线本体;安装有被吸附体3的木质踢脚线本体可拆卸地安装于设有吸附体2的墙体结构。
为便于安装,所述吸附体为沿着墙体结构的木质踢脚线安装方向延伸的连续带状物,由于木质踢脚线本体是沿着墙角朝向一个方向延伸安装的,在其延伸的路径上安装金属体于墙体中是较为省事的。
所述被吸附体通过位于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槽状结构4固定于木质踢脚线本体,且被吸附体朝向墙体的一侧表面与木质踢脚线的背面齐平,槽状结构的形状需要与被吸附体的形状匹配,诸如被吸附体为方块状物体,则槽状结构为方形槽。
所述被吸附体为结合于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块状结构,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投影面积与被吸附体的投影面积相同,这种结构实现了被吸附体整体附着于木质踢脚线本体背面的可能,被吸附体的厚度须小于木质踢脚线本体的厚度,否则存在外形美观的问题,较佳的选择不会将被吸附体整体安装于木质踢脚线本体的背面。
所述吸附体以及被吸附体所采用的金属体为铁片结构,由于铁质材料的成本较低,可大面积使用,与磁铁可吸附的材质远远布置于铁质材料,还包括镍、钴以及某些合金材料。
所述吸附体投向墙体结构的投影面积等于被吸附体投向墙体结构的投影面积,这种结构有利于木质踢脚线本体的安装以及定位。
所述被吸附体投向墙体的投影面积为木质踢脚线本体投向墙体的投影面积的1/3~3/4,足够的接触面积方能产生足够大的吸附力。
文中示出了磁铁的一种结构形式,磁铁可以做成圆形的块状,而整个墙体提前设置一个带状凹槽,该带状凹槽设置带状金属板,圆形磁铁直接安装于该带状金属板即可,而位于木质踢脚线本体中仅仅设置金属板即可,当然,位于木质踢脚线本体内部再单独安装磁铁也是允许的,磁铁具有同极相吸的特性,故而位于墙体中与木质踢脚线本体内部分别安装磁铁进行吸附安装也是优选方案。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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