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道路违章取证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310431569.9 | 申请日: | 2013-09-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531026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22 |
发明(设计)人: | 郑恒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郑恒强 |
主分类号: | G08G1/01 | 分类号: | G08G1/01;H04N7/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61012 福建省厦***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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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移动 智能 终端 互联网 技术 道路 违章 取证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移动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道路违章取证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保有量快速提升,道路交通情况日趋复杂。如何保证人员、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成了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如何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如何规范交通管理的过程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七条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中国专利CN103236161A公布了“一种社会化道路违章行为监控的装置和方法”,该专利是用利用每部车辆向管理部门领取一部“交通违章行为监控的装置”安装在车上,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自动拍摄车辆所经过区域的周边情况,由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进行车辆的定位。当车辆驾驶员发现道路违章行为后,按下触发按钮,该系统将触发按钮前后时间段的视频资料上传到外部远程服务器上,从而完成对于道路违章行为的取证。
该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记录道路违章行为,希望通过社会化的力量来进行道路违章行为的拍摄取证。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该专利存在以下3点不足: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容易引发车辆的事故,安全系数低。该专利的内容是利用社会化车辆进行全覆盖的道路违章取证,需要车辆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一发现道路违章行为,手动触发按钮来进行记录。众所周知,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驾驶员须保持精力的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二条就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果按照中国专利CN103236161A公布的“一种社会化道路违章行为监控的装置和方法”来实行的话,首先就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容易使驾驶人精力分散,诱发拍摄车辆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危及该车辆以及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推广成本高,效果不明显。该专利需要事先在每部社会化车辆上加装一整套监控装置以及设备,设备的前期成本高。该部车辆驾驶员能否在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触发按钮并且记录道路违章行为,效果还不确定,一旦未能及时触发按钮则道路违章行为的视频就将跳过,无法被记录。
3:取证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尚有待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这项规定,进行交通管理的主体需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准,使用中国专利CN103236161A公布的“一种社会化道路违章行为监控的装置和方法”,拍摄的主体是社会化车辆以及驾驶社会化车辆的驾驶员,而社会化车辆的驾驶员可能经常存在变动,有一定的随机性,拍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因此拍摄主体是否合规、所拍摄的视频能否作为道路违章的处罚依据还有待商榷。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违章取证还有就是由交通管理人员使用数码相机进行道路违章的拍摄,回到办公室后,再依据所拍摄的图像/影像资料,在系统中输入违章车号,上传图像/影像资料。
这种方式存在以下3个不足:
1:由于无法对于数码相机拍摄人员是否经过授权进行认证,造成很多被拍摄的违章车主对于拍摄取证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所拍摄的图像/影像资料能否作为处罚依据存在疑问,影响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2:违章信息传达到违章车主在时效上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利于道路违章现象的及时纠正。由于数码相机仅能拍摄道路违章的图像/影像资料,要上传到系统需回到办公室才能上传,造成道路违章数据上传网络有时间上的滞后性,不利于道路违章人员及时获知违章信息,其结果是,道路违章还是存在,因违章而造成的道路拥堵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疏导,同时因为违章车主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经济处罚。这种管理属于滞后管理,是惩罚性的管理,无法解决当时道路违章的实际情况。无论是对于违章地点的道路使用者还是违章车主,谁都没有受益,都将压力转嫁到现场的交通管理人员身上,使得现场的交通管理人员也是处在两难之中。
3:需要手工输入道路违章的车辆信息、位置信息、以及时间信息,容易产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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