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310408220.3 | 申请日: | 2013-09-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44245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18 |
发明(设计)人: | 陈达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1100 上海市闵行***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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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电子商务 展示 商品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装置,尤其是一种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装置。
背景技术
网络购物是基于互联的购物方式,只要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便可以进入虚拟商店,通过网站进入买家的网络商店,将会看到一些关于这家商店所属公司的信息与产品的展示,通常会看到一些关于产品外观的彩色图片,当您想要购买产品时,可以用按钮来选择。
对于消费者来说,虚拟商店的好处很多,价格比传统的商业模式要低;其次,花样品种的选择较多;对于某些商品来说,比如书籍和音像制品网上搜寻和选择更为便利;送货上门,方便快捷。但是,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成交额越来越大,由于卖家提供的产品二维图片往往是经过修改的,不能完整展现商品的全部内容,当购买者凭图片买到商品后,经常会发现商品与二维图片展示的差距,急需一种可以客观、准确的在网络购物平台展示商品的方法来克服上述问题。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装置。
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计算机;拍摄装置,所述拍摄装置与计算机连接,并受计算机的控制;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远程客户端操作界面连接,接收远程客户端操作界面发送的指令控制拍摄装置运动,将拍摄装置拍摄的图片传送给远程客户端的操作界面。
所述摄像装置包括:
正四边形展示台;
设于正四边形展示台下部的托板,所述托板上设有摄像头,所述正四边形展示台下部安装有电机,电机与微处理器连接,电机用于带动正四边形展示台旋转。
所述摄像装置通过数据传输线上的USB插接口与计算机的USB接口连接。
所述计算机设置有存储器,经拍摄装置拍摄不同角度的图片可以存储在存储器内或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将图片发送给远程客户端的操作界面。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展示台不同的方位设有摄像头,并在客户端的操作界面的商品描述处有摄像头的控制按钮,以操作摄像头进行多视角的拍摄,当有买家看中商品后,想看商品不同角度细节时,可以通过鼠标自行操作摄像头进行拍摄,观看商品的不同视角,并可对关键部位进行抓图,接近虚拟现实的效果,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网上虚拟商品的真实感。
附图说明
图1为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拍摄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为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装置组网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详述:
用于电子商务展示商品的装置,包括计算机,拍摄装置、拍摄装置与计算机连接,并受计算机的控制,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远程客户端操作界面连接,接收远程客户端操作界面发送的指令控制拍摄装置运动,将拍摄装置拍摄的图片传送给远程客户端的操作界面。
参见图1摄像装置包括:三角支架3,正四边形展示台1,正四边形展示台1下部的设有托板4,所述托板4为正四边形,托板4的每个角上分别设有一个摄像头,所述正四边形展示台1下部安装有电机,电机安装在三角支架3与托板4之间区域,电机与微处理器连接,电机用于带动正四边形展示台1旋转。
摄像装置通过数据传输线上的USB插接口与计算机的USB接口连接。
计算机内设置有存储器,拍摄装置拍摄不同角度的图片,可以存储在存储器内或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将图片发送给远程客户端的操作界面。
带有可以转动的正四边形展示台1的摄像装置,与卖家pc机连接,并在商品描述处设有摄像头控制软件的操作界面,以操作摄像头不同视角拍摄控制,当有买家看中商品后,想看商品不同角度细节时,可以通过鼠标自行操作摄像头,观看商品的不同视角,并可对关键部位进行抓图,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网上虚拟商品的真实感。
在电子商务中,给卖家提供一个可以转动的正四边形展示台1的摄像装置软件,供买家远程自行控制该摄像头以对商品不同的部分做不同角度的拍摄观察,提高虚拟商品的真实感。在硬件设计时,采用一个嵌入式的系统,可以根据不同要求设计成不同档次的产品,用DSP或ARIVI或MCU为主处理器,配合高清摄像头、USB与PC机模块、转台控制电路,在PC机端设计转台控制软件,并设计一个并行算法以满足多个人操作该摄像头的要求,由主处理器完成接收PC机通过USB发来转台控制命令并根据控制命令调整转台的角度,以实现对商品的细节观察。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发明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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