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出口珠茶或眉茶检验审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610331465.4 | 申请日: | 2016-05-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59947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6-10-12 |
发明(设计)人: | 郝跃;谢文;沈若峰;任明兴;黄陆兴;任捷;李雪岷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主分类号: | A23F3/06 | 分类号: | A23F3/06 |
代理公司: | 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214 | 代理人: | 王从友 |
地址: | 310016 ***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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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茶叶的检验审评方法。出口珠茶或眉茶检验审评方法,该方法制作出口珠茶、眉茶的参考样,然后进行感官审评及掺杂可疑物检验,合格后再实施理化项目检验、农药残留检验、重金属检验、微生物检验以及买卖双方合同或信用证对检验项目另有要求的其他项目检验。该方法进一步规范审评流程和技术,以提高检验把关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出口珠、眉茶的质量安全,促进我国茶叶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 ||
搜索关键词: | 出口 检验 审评 方法 | ||
【主权项】:
出口珠茶或眉茶检验审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的步骤:一、 抽样按SN/T 3133规定执行;二、审评室条件按SN/T 0917规定执行;三、检验审评人员基本条件和要求按SN/T 0917规定执行;四、检验审评4.1 检验审评程序先进行感官审评及掺杂可疑物检验,合格后再实施理化项目检验、农药残留检验、重金属检验、微生物检验以及买卖双方合同或信用证对检验项目另有要求的其他项目检验;4.2 制作出口珠茶、眉茶的参考样4.3 外形审评4.3.1按SN/T 0917规定执行,色泽对照参考样进行审评;4.3.2杂质检验按SN/T 3133规定执行;4.4 内质检验审评4.4.1 沸水开汤法按SN/T 0917规定执行;4.4.2 冷水开汤法4.4.2.1分别称取10 g试样和参考样,室温,置于玻璃杯中,注入冷水200ml;4.4.2.2待杯中茶叶浸泡到2分钟、5分钟、8分钟时,分别用搅拌棒在玻璃杯中按同一方向各搅拌20次;4.4.2.3待杯中茶叶浸泡到10分钟后,将玻璃杯中的茶汤和茶叶全部倒入放有滤网的审评碗中,并将网中茶叶倒入白色塘瓷盘中待检;4.4.2.4茶汤在碗中静置2分钟后,倒入原玻璃杯中,先审评汤色的深浅、透明度及悬浮物,再审评碗中的沉淀物;4.4.2.5在白色搪瓷盘中加入适量冷水漂叶底,审评叶底色泽及有无其他不合格茶叶及杂质;4.5掺杂可疑物检验4.5.1 外形、内质审评发现可疑非茶物质、不合格茶叶,取试样200克,待用;4.5.2 将上述试样单层平铺于样盘中,挑拣出各类可疑非茶物质和不合格茶叶,并称重,精确到0.01克,计算其占试样比例;4.5.3 从挑拣出的可疑非茶物质和不合格茶叶中称取不少于5克,检测水浸出物;4.5.4 将上述水浸出物检出值与GB/T 14456.1的水浸出物含量≥34%进行比对;4.5.5 判定:检出值小于34%,则产品涉嫌添加非茶类物质,存在掺杂使假情况;4.6 理化项目检测按SN/T 3133规定执行;4.7 农药残留检测输入国有茶叶农药残留标准,按输入国标准进行检测;输入国无茶叶农药残留标准,按GB 2763规定的农药残留项目进行检测;4.8 重金属检测输入国有重金属残留标准,按输入国标准进行检测;输入国无茶叶重金属残留标准,按GB 276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4.9 微生物检验按SN/T 3133规定执行;4.10其他项目检验买卖双方合同或信用证对检验项目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要求进行检验;4.11不合格处理按SN/T 313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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