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剂无效
申请号: | 201210534873.1 | 申请日: | 2012-12-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61726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13 |
发明(设计)人: | 王东升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东升 |
主分类号: | A61K36/9068 | 分类号: | A61K36/9068;A61P25/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72051 山东省济宁***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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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剂,它是由下列原料药按重量份计制成:三颗针3-10份、全叶青兰10-20份、地骨皮10-30份、王不留行10-30份、木蝴蝶5-15份、防风5-10份、五加皮5-15份、车前子10-20份、干姜10-20份、牛蒡子10-20份、列当1-10份、决明子10-20份、农吉利1-10份、远志1-10份和芫花1-15份。本发明所述的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剂经临床应用发现具有作用迅速、治疗效果明显、耐受性好、成本低廉、无任何毒副作用的优势。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精神分裂症 药剂 | ||
【主权项】:
一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剂,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列原料药按重量份计制成:三颗针3‑10份、全叶青兰10‑20份、地骨皮10‑30份、王不留行10‑30份、木蝴蝶5‑15份、防风5‑10份、五加皮5‑15份、车前子10‑20份、干姜10‑20份、牛蒡子10‑20份、列当1‑10份、决明子10‑20份、农吉利1‑10份、远志1‑10份和芫花1‑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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