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设备无效
申请号: | 201180009040.7 | 申请日: | 2011-02-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417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17 |
发明(设计)人: | R.A.M.希克梅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2B27/09 | 分类号: | G02B27/09;G02B5/02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黄维;汪扬 |
地址: | 荷兰艾*** | 国省代码: | 荷兰;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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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照明设备,其包括用于发射第一激光束(103)的激光器(102)和衍射反射元件(104)。第一激光束(103)由衍射反射元件(104)反射以生成为经反射的第一激光束的第二激光束(105),其中衍射反射元件(104)适于使得第二激光束(105)的有效表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激光束(103)的有效表面积。第二激光束应当直接地或间接地指向人眼。由于衍射反射元件增加了有效表面积且以反射模式使用,即,如果衍射反射元件损坏或者移位,则第一激光束将通常不直接碰到人眼,可降低眼睛损害的风险。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设备 | ||
【主权项】:
一种照明设备,其包括用于发射第一激光束(3; 103; 203)的激光器(2; 102; 202)和衍射反射元件(4; 104, 204),其中所述第一激光束(3;103; 203)和所述衍射反射元件(4;104; 204)被布置成使得所述第一激光束(3; 103; 203)由所述衍射反射元件(4; 104; 204)反射以生成为经反射的第一激光束的第二激光束(5; 105; 205),其中所述衍射反射元件(4; 104; 204)适于使得所述第二激光束(5; 105; 205)的有效表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激光束(3;103; 203)的有效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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