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钢包精炼炉钢水起翻效果判定处理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110403474.7 | 申请日: | 2011-12-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6000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梅雪辉;温铁光;张越;张锦文;孙艳霞;吴世龙;毛志勇;简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C7/076 | 分类号: | C21C7/076;C21C7/072 |
代理公司: | 鞍山华惠专利事务所 21213 | 代理人: | 赵长芳 |
地址: | 114021 ***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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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一种钢包精炼炉钢水起翻效果判定处理方法,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大于钢水罐罐口直径15%,起翻等级为3级,在LF炉处理;达到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15%为2级,在LF炉处理,且延长脱S和补C处理时间;小于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为1级,先在LF炉进行升温、均匀钢水成份和温度后,再倒至RH处理;起翻点钢水静止不动为0级,直接倒RH处理。现场指挥人员可据此确定钢水的处理方式,增加LF炉处理钢水的数量,提高LF炉的作业率和利用率,每年可避免57罐在LF炉能够处理的罐次倒到RH处理的现象,从而极大节省处理费用,降低精炼成本。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钢包 精炼炉 钢水 效果 判定 处理 方法 | ||
【主权项】:
一种钢包精炼炉钢水起翻效果判定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方法为:(1)、设定钢水起翻等级:a、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大于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5%,起翻等级为3级;b、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达到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15%,起翻等级为2级;c、起翻点钢水翻起的范围小于钢水罐罐口直径的10%,起翻等级为1级;d、起翻点钢水静止不动即吹开直径为0,起翻等级为0级;(2)、确定各起翻等级对应的处理方法:起翻等级为3级,起翻效果良好,充分满足LF炉精炼要求,在LF炉正常脱S、补C和搅拌,升温、均匀钢水成份和温度;起翻等级为2级,起翻效果一般,可以在LF炉精炼,但是脱S和补C比较困难,需要较长处理时间;起翻等级为1级,起翻效果较差,LF炉无法正常处理钢水,故在LF炉进行升温、均匀钢水成份和温度后,再倒至RH处理;起翻等级为0级,不能在LF炉进行任何操作,必须倒RH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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