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区别IPTV通知有效
申请号: | 201080042903.6 | 申请日: | 2010-09-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77426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J·E·林德奎斯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472 | 分类号: | H04N21/472;H04N21/4782;H04N21/488;H04L29/06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汤春龙;朱海煜 |
地址: | 瑞典斯*** | 国省代码: | 瑞典;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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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用于呈现包括IPTV通知(例如节目提醒)的已接收即时消息以及区别包括IPTV通知的IM与从其它用户接收的其它即时消息的方法和设备。通过SCF节点(3)(服务控制功能)(例如IAP(IPTV应用平台))在包括IPTV通知的即时消息中包括IARI(IPTV应用参考标识符)来实现区别。IARI标识SCF(服务控制功能)的IPTV应用并且向在接收侧的UE(1)指示即时消息包括用于呈现IPTV通知的IPTV信息。 | ||
搜索关键词: | 区别 iptv 通知 | ||
【主权项】:
一种用于用户设备(1)UE的呈现IPTV通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从另一装置接收(51)即时消息;‑检测(52)所述即时消息中的应用标识符;‑如果所述应用标识符指示与服务控制功能节点、SCF节点(3)关联的IPTV应用,则从所述即时消息中检索(54)用于呈现所述IPTV通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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