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灭烟器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10858.8 | 申请日: | 2009-01-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07677Y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17 |
发明(设计)人: | 裴小川 | 申请(专利权)人: | 裴小川 |
主分类号: | F23J15/00 | 分类号: | F23J15/00;F23J11/00;F23G7/08 |
代理公司: | 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徐玲菊 |
地址: | 650000云南省昆*** | 国省代码: | 云南;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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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灭烟器,包括与排烟管相连的烟囱或烟筒,其特征在于在烟囱或烟筒上设有其上带空腔及烟气入口的座体,设于座体空腔下方的燃烧器。可在烟囱或烟筒内通过引入的燃气或电热,燃烧烟气,即以二次燃烧的方式,消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烟尘颗粒物、水份及其它杂质,让烟气在排空前完成净化,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净化率高,操作方便等优点。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灭烟器 | ||
【主权项】:
1、一种灭烟器,包括与排烟管相连的烟囱或烟筒,其特征在于在烟囱或烟筒上设有其上带空腔及烟气入口的座体,设于座体空腔下方的燃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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