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用于交通安全指示的手电筒无效
| 申请号: | 200720118158.4 | 申请日: | 2007-01-23 |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07433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16 |
| 发明(设计)人: | 郭励进 | 申请(专利权)人: | 郭励进 |
| 主分类号: | F21L2/00 | 分类号: | F21L2/00;F21V21/108;F21W111/00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智科友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曲家彬 |
| 地址: | 518112广东省深圳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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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可用于交通安全指示的手电筒,解决车辆发生故障时的警示使用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照明灯安装在照明灯座内,照明灯座经电源安装壳在壳体中心与壳体固定连接,在照明灯座、电源安装壳和壳体之间设置有相对于壳体可伸缩的透明指示筒,指示筒套装在壳体内,指示筒的底部设置有直径小于照明灯座的限位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设计巧妙简单,在车辆发生故障时用于警示牌使用时,警示标志明显,特别适用于车辆随车工具使用。 |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交通安全 指示 手电筒 | ||
【主权项】:
1.可用于交通安全指示的手电筒,包括壳体、电源和照明灯,其特在于:所述的照明灯(1)安装在照明灯座(2)内,照明灯座(2)经电源安装壳(3)在壳体(4)中心与壳体(4)固定连接,在照明灯座(2)、电源安装壳(3)和壳体(4)之间设置有相对于壳体(4)可伸缩的透明指示筒(5),指示筒(5)套装在壳体(4)内,指示筒(5)的底部设置有直径小于照明灯座(2)的限位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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