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个人电子价值银行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610145702.4 | 申请日: | 2001-11-07 |
公开(公告)号: | CN1945616A | 公开(公告)日: | 2007-04-11 |
发明(设计)人: | 高山久;川口京子;五十川孝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6Q20/00 | 分类号: | G06Q20/00;G06Q30/00;G06Q40/00;G07F7/08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刘激扬 |
地址: | 日本国大***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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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为了对于网上的服务和实时的服务两者,能够在确保安全性、便利性和经济性的同时利用电子价值,被发行给用户的电子价值在个人电子价值银行(7)的电子钱包(7a)上被管理,在用户的携带终端(5)的智能卡(5a)上的移动电子钱包(5b)中,由银行的电子钱包所管理的电子价值被兑付,当操作移动电子钱包时,通过网络来操作电子钱包。对于在车站的剪票等实时环境中所提供的服务,当使用智能卡上的电子价值时,不是每当使用时发生在线的交易,而是以后当携带终端与银行进行通信时,银行的电子钱包被更新。 | ||
搜索关键词: | 个人 电子 价值 银行 系统 | ||
【主权项】:
1.一种电子价值系统,上述电子价值系统由第一携带终端、 第二携带终端、电子价值服务器装置构成,上述第一携带终端要 求电子价值的转让;上述第二携带终端领受电子价值的转让;上 述电子价值服务器装置具有在网上保持电子价值的第一电子钱包 机构以及第二电子钱包机构中至少两个以上的电子钱包机构,其 特征在于, 上述第一携带终端具有电子价值转让要求输出机构、第一电 子价值管理机构、第一电子价值存储机构,上述电子价值转让要 求输出机构相对上述电子价值服务器装置发送电子价值转让要求 的信息;上述第一电子价值管理机构在与上述第一电子钱包机构 之间发送接收电子价值的信息;上述第一电子价值存储机构一对 一地对应上述第一电子钱包机构,存储上述第一电子价值管理机 构接收的电子价值信息, 上述第二携带终端具有第二电子价值管理机构、第二电子价 值存储机构,上述第二电子价值管理机构在与上述第二电子钱包 机构之间发送接收电子价值的信息;上述第二电子价值存储机构 一对一地对应上述第一电子钱包机构,存储上述第二电子价值管 理机构已接收的电子价值信息, 上述电子价值服务器装置还具有电子价值转让要求接受机 构、电子价值移动控制机构、电子价值发送机构,上述电子价值 转让要求接受机构接收来自于上述第一携带终端的电子价值转让 要求;上述电子价值移动控制机构进行电子钱包机构之间的电子 价值的移动处理;上述电子价值发送机构将上述第二电子钱包机 构所保持的电子价值向上述第二携带终端发送信息, 作为表示电子价值的移动目的地的信息,上述电子价值转让 要求接受机构接收包含上述第二电子钱包机构的识别信息的电子 价值转让要求, 上述电子价值移动控制机构基于已从上述第一电子钱包机构 接收的电子价值转让要求,将电子价值从上述第一电子钱包机构 移动到上述第二电子钱包机构,上述第二电子价值管理机构接收 已移动到上述第二电子钱包机构的电子价值的信息,存储于上述 第二电子价值存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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