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排水处理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0410088297.8 | 申请日: | 2004-10-22 |
公开(公告)号: | CN1609014A | 公开(公告)日: | 2005-04-27 |
发明(设计)人: | 小原卓巳;堤正彦;山中理;本木唯夫;初鹿行雄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东芝 |
主分类号: | C02F3/00 | 分类号: | C02F3/00;C02F3/3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胡烨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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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是即使出现生物反应槽的水质不能达到目标值水平的情况时、也能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水质控制的发明。解决的手段是:水质控制目标值判定手段24根据流入流量计27和全氮浓度计28的测量数据和硝化菌浓度推定值,来判定水质控制目标值设定器22输入的水质控制目标值是否能够达到。判定结果实施手段25在判定结果是不能达到判定结果时,将水质控制目标值设定器22的目标值变为能够达到的水平;若不能变化时,将控制器23的对于吹风机13的操作量保持在规定水平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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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项】:
1.排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具备含有最初沉淀池、生物反应槽和最后沉淀池的排水处理工艺,通过控制这些设置在这些排水处理工艺中的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量,使上述生物反应槽中的水质达到预定的水质控制目标值,以进行水质控制,在上述排水处理系统中,包括水质控制目标值判定手段和判定结果实施手段,其中的水质控制目标值判定手段是根据规定测量数据或预测数据或者两者的输入来计算水质限度预测值,将该水质限度预测值和上述水质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来判定是否能够达到该水质控制目标值的手段;判定结果实施手段是在上述水质控制目标值判定部判定为不能达到时,对该判定结果进行指示,同时将该水质控制目标值变为规定水平或者将上述规定工艺设备的操作量保持在规定水平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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