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黑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代偿暂行办法》),现就开展2024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24年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黑工信融训联函〔2024〕172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黑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代偿暂行办法》),现就开展2024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根据《风险代偿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融资担保机构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代偿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2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以及实物资产抵押等组合型融资担保业务的,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10%的比例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根据《风险代偿暂行办法》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省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含1年)以上,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中应有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且经营地、主营业务和纳税均在本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四)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低于5%。

(五)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风控等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六)接受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三、申报程序

1.由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2023年度实际发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统一申报,于2024年4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局将汇总申报材料正式文件(一式3份)以及电子版文档报送至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统一转送至省财政厅。

2.申报材料严格按照《风险代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中,需填报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见附件3。

3.各市(地)工信局在核实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时,根据《风险代偿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核准。

四、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支持龙江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发展战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请各市(地)工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把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宣贯到位、指导到位。

2.要精心组织。各市(地)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已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业务的融资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报尽报。

3.要认真核实。各市(地)工信局要依据《风险代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认真核实把关。

省工信厅联系人:孙波联系电话:53637359。

电子邮箱:sunbo13904630663@163.com

附件: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请表

2.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业务明细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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