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知规发〔2023〕1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知识产权软科学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为辅助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决策,围绕自治区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领域实际需求,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工作决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就事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项目包括分析评议类、专项研究类和一般研究类。

分析评议类主要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及风险应对研究。

专项研究类主要围绕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影响自治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以及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研究。

一般研究类主要围绕自治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其他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各市知识产权局及宁东市场监管局是项目的推荐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筛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围绕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决策,结合全区知识产权工作需求和已有的软学科研究基础,每年年初确定项目的选题范围和重点研究内容,发布本年度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导目录。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多家单位可联合申报,但需确定一家牵头单位。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的研究能力,应当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二)项目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软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具有开展相应软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研究人员原则上每年度参加的项目不超过2个;

(四)项目负责人有软科学项目尚未结题的,原则上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行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填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及《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同时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分工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和筛选,从源头上杜绝多头申报、重复立项等情况。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项目负责人学术水平,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能力等。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统一组织项目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定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部门从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专门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立项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的合理性和回避制度。软科学项目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立项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审定后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项目纳入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后一个月内与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书,确保研究任务的正常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时间不超过一年,研究起止时间以委托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项目逾期未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推荐单位提交延期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送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使项目无法进行的,由项目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成果形式、项目计划进度等内容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事项进行变更的,书面报送项目推荐单位,经项目推荐单位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随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支持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决策、促进产业发展。

第五章 项目经费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设备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技术论证费、资料费、数据处理费、印刷费、劳务费及直接为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等。项目经费支持与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实施,依据《项目委托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费用支付。联合申报的,经费支付给牵头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开支,确保研究任务的完成。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委托协议书》;

(三)研究报告在内的任务成果;

(四)研究成果简报(2000-3000字);

(五)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凭证;

(六)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纠纷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资料。

提交验收的任务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文献须注明出处。

第二十六条 不予验收的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供验收材料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对原项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

(三)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验收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验收评审委员会,采取专门会议的方式,依据《项目委托协议书》进行评审。经书面验收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

专家验收评审委员会组成从第十四条规定。专家验收评审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一名财务专家。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验收评审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三个月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题验收,逾期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管理单位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项目主管单位所有。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

附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委托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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