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站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为搭建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员与创新主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行业集聚区的交流对接平台,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培育建设工作。

(来源: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站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搭建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员与创新主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行业集聚区的交流对接平台,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培育建设工作。

    第二条  工作站主要负责承接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员的技术知识更新与实践交流活动(简称“实践交流活动”),定点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及行业集聚区均可申报培育建设。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工作站为专利预审员提供前沿技术讲座、行业技术培训、参观研发实验室和生产线等内容,研发人员与专利预审员开展深度技术交流,促进专利预审员技术知识储备和更新,提升专利预审员技术素养。

    第四条  工作站制定承接专利预审员实践交流活动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确保活动过程中安全规范,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条  根据创新主体需求,保护中心可为工作站提供专利预审、高质量专利撰写指导、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公益服务,提升工作站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水平,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保护中心可与工作站联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课题研究、项目申报以及其他适合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保护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工作站申报和设立工作,昆明市行政区内创新主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及行业集聚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保护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填写《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工作站申报书》并向保护中心提交,保护中心对工作站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的工作基础、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提出拟设立工作站名单。

    第九条  对拟设立的工作站,保护中心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确认设立。

    第十条  工作站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经保护中心考核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承担工作站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站的创新主体,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保护中心预审备案主体;

    (二)近三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

    (三)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20件;

    (四)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五)申报工作站的企业须有实体生产线、生产车间和科研场所;申报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须有研发团队、科研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或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七)有接收专利预审员进行技术知识培训和知识产权交流的愿望和能力;

    (八)申报单位在本通知发布前1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社会组织黑名单,且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

    (九)申报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置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有适当位置设置工作站站匾和工作职责牌,张贴工作站宣传海报,摆放业务宣传资料供取阅;

    (十)申报单位应配置专门负责与保护中心对接的工作人员至少1名(可兼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站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站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行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保护中心预审备案主体15家以上;

    (二)近三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的企业不少于5家;

    (三)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5件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

    (四)有接收专利预审员进行技术知识培训和知识产权交流的愿望和能力。

    (五)申报单位为产业园区、行业协会、行业集聚区的法人运营单位,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置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有适当位置设置工作站站匾和工作职责牌,张贴工作站宣传海报,摆放业务宣传资料供取阅;

    (六)申报单位应配置专门负责与保护中心对接的工作人员至少1名(可兼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站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考核内容包括:年均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实践活动开展次数、专利预审员参加人次、实践交流活动开展成效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专利预审员应按照实践交流活动计划认真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创新主体秘密。

    第十五条  工作站为专利预审员参加实践交流活动提供相关保障。

    第十六条  保护中心对工作站定期开展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站,终止其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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