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专利促进和保护制度,进一步激励创新,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成果转化,激励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明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内蒙古自治区现有高价值专利少、专利成果转化利用率低等突出问题。

《条例》健全了专利促进与保护的体制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相关工作。

加强专利促进与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专利促进与保护跨区域合作,开展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拓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对外交流合作渠道。

确立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工作的考核制度。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等内容纳入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

在专利促进方面,将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等内容纳入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规定了从事专利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与专利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规定依法实行税收减免;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转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

在专利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规定了专利权被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确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负责为专利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提供技术协助;明确了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明确专利行刑衔接制度;建立专利纠纷调解机制,并规定专利权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立专利维权机制,规定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公证机构建立公证存证平台制度,为技术研发提供全过程存证服务,固定留存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条例》设定了明知假冒专利仍提供便利条件、重复专利侵权、展会中举办者的违法责任及专利行政执法责任等制度;其中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没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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