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若干政策措施政府政策
(来源: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 总则
(略)
第二部分 增强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
第四条 鼓励研发创新
(略)
第五条 研发机构奖励
1.鼓励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对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其中,批准组建或认定后给予 100 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或考核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对于经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工其中,批准组建或认定后给予 30 万元奖励,通过天津市相关部门验收或考核后再给予20 万元奖励。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3.对于通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20 万元奖励。按照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评价文件的发布年度,每两年奖励一次。对于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的依托单位,按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 1:1 配套。
第六条 科技奖奖励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1:1 配套。
第七条 标准奖励
对于参与制定标准并作为前五名的起草单位,在相关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制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和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每家每年最多申报 2 项标准奖励。已享受各级相关同类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第八条 引导创新主体集聚发展
1.鼓励科技企业向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等特色创新园区集聚,对于新注册或迁入经开区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在经开区租用商用楼宇或厂房开展研发、生产活动的,按照实际缴纳房租的50%给予连续24个月的房租补贴,补贴额度最高 1.5 元/天·平方米,补贴金额累计最高 150 万元。
2.对于因升级改造、扩产、新引进研发人员等原因在经开区新增租用商用楼宇面积达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新增租用厂房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实际缴纳房租的 50% 给予连续 24 个月的房租补贴,补贴额度最高1.5 元/天·平方米,补贴金额累计最高 150 万元。
第三部分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九条 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1.对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
2.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给予 3 万元补贴;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补贴。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
3.对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件 8000 元、2000 元和 8000 元奖励;对于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再给予 2000 元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鼓励获奖企业奖励发明人,激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积极性。
4.对于持有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上年度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和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上年度满 10年的,分别给予每件 1000 元和 3000 元奖励。
5.对于上年度专利创造绩效考核突出且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每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上年度专利授权 15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 5 件以上)或者发明授权 10 件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专利授权 3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 10 件以上)或者发明授权 20 件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专利授权 5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 15 件以上)或者发明授权 30 件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注:1.PCT 授权专利视同发明专利。2.不含受让专利。)
第十条 鼓励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对于根据有关标准,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对企业核心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专利信息分析报告的,经审核后给予 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申报 1 个导航项目。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 2 万元奖励。对于上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企业员工,每人给予 1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奖励给个人,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1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的单位,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最高 5 万元的知识产权保护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10 万元。
第四部分 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于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
对于当年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给予 1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
1. 对于首次认定或外省市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 1:1 配套。其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和 2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20 万元和 25 万元配套奖励。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 1:1 配套 10 万元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当年未重新认定,其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对于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在经开区设立的子公司,首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同时,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4.对于注册且在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实际经营的单位,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或外省市迁入奖励的同时,再给予 10万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龙头企业
1.对于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并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对以上市为目的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进入上市前辅导阶段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五部分 强化科技金融和科技人才支撑
第十六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于有自主研发能力,以企业发展、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除低风险信贷)的科技型企业,在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连续 12 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年可申请一次。
2.对于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 2000 万元(含)以上贷款的天津市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按照贷款总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于通过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获得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担保放款额的 1%给予担保费用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30万元。
3.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获得融资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
4.对于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 500 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股权融资额的 2%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对于通过定向增发获得 500 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融资总额的 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40 万元。
5.对于在经开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未上市的经开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 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激励科技人才扎根发展
1.鼓励科技型企业引进中高端研发人才落户开发区,对于上年度成功引进 10 名(含)以上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研发人员入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鼓励注册在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的企业引进中高端研发人才落户开发区,对于上年度成功引进 5 名(含)以上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研发人员入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2.对于设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根据其上年度研发创新情况,可对企业贡献突出人员给予人才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 人。
3.对于上年度在经开区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其技术合同登记人员 5000
元奖励。
第六部分 推动创新创业服务升级
第十八条 鼓励双创载体升级提效
1.鼓励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即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对于首次获得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支持方式为差额奖励,每家载体最高可享受 100 万元奖励。
2.对于首次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
3.引导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聚焦经开区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专业化孵化载体、各类融通型孵化载体,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围绕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成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对于上一年度运营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4.鼓励建设高水平大学科技园,对于通过市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的,给予 400 万元奖励。
5.对于首次通过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给予 30万元建设奖励,对于首次通过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再给予 20 万元建设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接待人数超过 1000 人次并举办“科技周”“科普日”活动的科普教育基地,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
1.对于协助经开区单位完成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包括 PCT及其他途经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其中,超过 50 件和 100 件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
2.对于当年服务经开区企业首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10 家至 19 家、20 至 29 家和 30 家(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
3.在市级及以上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瞪羚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 1 万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 20 家至 39 家、40 家至 49 家和50 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孵化载体 5 万元、10 万元和15 万元奖励。
4.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各类科技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不含专项审计)。其中,使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100 万元(含)、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和 1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额度分别为 1.5 万元、3 万元和 4 万元。
第七部分 附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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