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鹤岗市龙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报送的6户市场主体(见附件)使用鹤岗白酒、方正大米、东宁黑木耳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予以审核通过。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核准鹤岗市龙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公告第三十六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及《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报送的6户市场主体(见附件)使用鹤岗白酒、方正大米、东宁黑木耳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予以审核通过。自即日起核准上述市场主体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市场主体名单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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