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政府政策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京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宁知〔2023〕15号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创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专利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2日
南京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南京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南京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南京专利奖,旨在对获评的优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奖励,鼓励和表彰为南京发明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南京专利奖遵循激励创新、强化保护、注重效益、自愿参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南京专利奖设南京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获奖项目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南京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金奖不超过5项,银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南京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南京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申报参评南京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部门为本区域行政管辖范围内申报参评南京专利奖专利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参评南京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市常住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及南京市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不得参评南京专利奖:
(一)专利项目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苏专利奖或者南京专利奖;
(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参评材料。
(一)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及最后一次专利年费凭证复印件;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七)申报主体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五章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十二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六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
申报主体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地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部门统一申报。具体申报时间、报送方式和要求等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公室对各申报项目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评审办公室聘请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法律状态检索。评审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对入选项目进行法律检索,以确定入选项目法律状态是否符合规定。
(四)信用信息查询。评审办公室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选项目的申报主体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申报主体信用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核确定拟获奖名单。根据评审意见,评审办公室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拟获奖项目名单。
(六)公示拟获奖名单。在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或“宁企通”平台上对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异议处理。南京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接收到异议材料后,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异议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主体。
(八)公示获奖名单。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获奖项目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或“宁企通”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南京专利奖获奖项目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发奖牌并给与奖励。对获得南京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与每项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南京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与每项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南京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与每项1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知识产权局可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南京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符合中国专利奖、江苏专利奖推荐条件的,将择优推荐参加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申报纪律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事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和奖金,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南京专利奖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2019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宁知〔2019〕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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