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乌头类中药的炮制方法及其酵制炮制品无效
申请号: | 201110100400.6 | 申请日: | 2011-04-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4345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24 |
发明(设计)人: | 江南;罗霞;魏巍;许晓燕;余梦瑶;郑林用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 |
主分类号: | A61K36/714 | 分类号: | A61K36/714;A61P29/00;A61P19/02;A61P19/04;A61K125/00 |
代理公司: | 成都立信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51100 | 代理人: | 濮家蔚 |
地址: | 610041 四***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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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乌头类中药的炮制方法及其酵制炮制品。该炮制方法是在充分水浸及灭菌处理后的生药乌头类药材上,在适宜灵芝菌生长的条件下接种灵芝菌种并避光固态发酵培养40-50天后,将除去发酵体系中水分后的固形物充分干燥,即得相应的酵制乌头类中药的炮制品,所说的乌头类药材包括中药川乌和附片。经该方法炮制加工的炮制品,总生物碱含量以乌头碱计>0.20%;酯型生物碱以乌头碱计<0.15%,均符合药典规定,可与其它乌头类药材炮制品一样单独或在中药中配方中使用,但其药性明显提高,并能明显减轻毒副作用。 | ||
搜索关键词: | 乌头 中药 炮制 方法 及其 | ||
【主权项】:
乌头类中药的炮制方法,其特征是在充分水浸及灭菌处理后的生药乌头类药材上,在适宜灵芝菌生长的条件下接种灵芝菌种并避光固态发酵培养40‑50天后,将除去发酵体系中水分后的固形物充分干燥,即得相应的酵制乌头类中药的炮制品,所说的乌头类药材包括中药川乌和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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