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照明及警示作用的伞把无效
申请号: | 200920151912.3 | 申请日: | 2009-04-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438879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4-21 |
发明(设计)人: | 王茂盛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茂盛 |
主分类号: | A45B9/02 | 分类号: | A45B9/02;A45B3/02;A45B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 11301 | 代理人: | 吴怀权 |
地址: | 中国台湾台北县板桥***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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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具照明及警示作用的伞把,主要以伞具把手为设计标的,并将伞把设计成为具照明或警示双重作用的结构;其结构特征主要是在一个伞把内设有凹球空间,并于凹球空间内容纳一照明球体,使该照明球体可在伞把的凹球空间内以小于180°角的方向旋动照明;同时,该照明球体可通过覆压的循序动作,即可让照明球体完成光亮的开与关的循序动作,借以可让伞把具有绝佳的照明或安全警示作用。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警示 作用 | ||
【主权项】:
一种具照明及警示作用的伞把,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伞把主体,该伞把主体具有一个形成有凹球空间的底座;一个照明球体,为一个独立的发光装置,该照明球体容置于该底座的凹球空间内;一个中空锁盖,设有与该底座相配合的结合部,并可拆卸地结合于该底座上;其中,该照明球体部分显露于该中空锁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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