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警示效果的手电筒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03043.0 | 申请日: | 2007-02-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014233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1-30 |
发明(设计)人: | 沈秀桦;陈思嵩 | 申请(专利权)人: | 宏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L4/00 | 分类号: | F21L4/00;F21V17/00;F21V3/02;F21W111/1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中国***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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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具有警示效果的手电筒,主要包括一中空本体,本体的前端设有一发光体,本体的内部设有至少一电池及一导电回路,所述发光体、电池及导电回路呈电连接,以通过一开关的切换,使发光体发光或熄灭。上述本体的前端连结一上壳体,至少一推压件以可径向移动的方式与上壳体连结,而一定位装置设于上壳体的内部。当使用者推动推压件时,通过定位装置可将推压件定位,使一遮光罩遮盖于发光体的正前端,以产生有色的警示亮光,而当遮光罩脱离发光体的正前端时,则可使发光体维持普通的照明。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警示 效果 手电筒 | ||
【主权项】:
1.一种具有警示效果的手电筒,包括一中空本体,本体的前端设有一发光体,本体的内部设有至少一电池及一导电回路,所述发光体、电池及导电回路呈电连接,以通过一开关的切换,使发光体发光或熄灭,其特征在于:一上壳体,是连结于所述本体的前端;至少一推压件,是以可径向移动方式与上壳体连结,所述推压件的一端设有一遮光罩;以及一定位装置,是设于上壳体的内部,所述定位装置与所述推压件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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