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法律咨询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410065675.0 | 申请日: | 2004-11-12 |
公开(公告)号: | CN1774019A | 公开(公告)日: | 2006-05-17 |
发明(设计)人: | 陈虎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陈虎 |
主分类号: | H04M3/493 | 分类号: | H04M3/493;H04L12/00;G06F17/30 |
代理公司: | 南京君陶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吴静安 |
地址: | 210006江苏省南京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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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一种信息的咨询方法,更具体地讲,涉及一种法律咨询方法。其技术方案包括下列步骤: a)取得服务代码;b)建立电脑咨询平台;c)链接电脑咨询平台与服务代码;d)咨询者通过通讯终端将要咨询的问题编辑成短消息向服务代码发送;e)短消息被电脑咨询平台接收,咨询机构专业人士以自身专业知识结合数据库中检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咨询结果编辑成短消息,通过电脑咨询平台向咨询者通讯终端发送;f)咨询者得到所需的答复。优点是:1)为普通大众提供规范、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咨询质量大大提高。2)大大降低法律咨询者咨询成本。3)更加快捷地获得正确的法律解决方案。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法律咨询 方法 | ||
【主权项】:
1、一种法律咨询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骤:a)向电信运营商申请并取得服务代码;b)建立电脑咨询平台,同时,还可在互联网上建立相应咨询机构网站;c)链接电脑咨询平台与服务代码,链接所述机构网站与服务代码,链接电脑咨询平台与所述咨询机构网站;d)咨询者通过通讯终端将要咨询的问题编辑成短消息向所述咨询机构特定通讯服务号码发送,或在所述网站上发送;e)所述短消息被所述电脑咨询平台接收,所述咨询机构专业人士以自身专业知识结合数据库中检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咨询结果编辑成短消息,通过电脑咨询平台向咨询者通讯终端发送。f)所述回复短消息通过短信网关被咨询者通讯终端接收,使其得到所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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