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金属制木头球棒头柄无效
申请号: | 00802354.9 | 申请日: | 2000-05-22 |
公开(公告)号: | CN1327394A | 公开(公告)日: | 2001-12-19 |
发明(设计)人: | 岩田元孝;益田直幸;杉本纯史;酒井浩司 | 申请(专利权)人: | 美津浓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远藤制作所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侯佳猷 |
地址: | 日本大阪***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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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的金属制木头球棒头柄由具有正面部(2)、背后部(9)、从正面部(2)开始形成背后部(9)上部的顶面部(3)和从正面部(2)开始形成背后部(9)下部的底面部(4)的中空外壳构成,离底面部(4)的最大正面部高度(MFH)与离底面部(4)的背后部高度(BH)的高低差至少25mm以内,占头柄宽度30%-70%的正面部(3)离底面部(4)的高度大致相同于或大于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离底面部(4)的最大正面部高度(MCH)与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的高低差至少8mm以内,顶面部(3)的曲率半径(R1)大致相同,为100-1000mm范围,底面部(4)的曲率半径(R2)大致相同,为500-2000mm范围,顶面部(3)与底面部(4)的壁厚比率为1.0-1.2范围。 | ||
搜索关键词: | 金属 木头 球棒 | ||
【主权项】:
1.一种金属制木头球棒头柄,为中空外壳结构,包括:正面部(2)、背后部(9)、从所述正面部(2)开始形成所述背后部(9)上部的顶面部(3)以及从所述正面部(2)开始形成所述背后部(9)下部的底面部(4),其特征在于,离所述底面部(4)的最大正面部高度(MFH)与离所述底面部(4)的背后部高度(BH)的高低差至少在25mm以内,占头柄宽度30%-70%的所述顶面部(3)离所述底面部(4)的高度大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离所述底面部(4)的最大顶面部高度(MCH)与所述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的高低差至少在8mm以内,所述顶面部(3)的曲率半径(R1)大致一致,为100-1000mm范围,所述底面部(4)的曲率半径(R2)大致一致,为500-2000mm范围,所述顶面部(3)与所述底面部的壁厚比率为1.0-1.2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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