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金属制木头球棒头柄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00802354.9 申请日: 2000-05-22
公开(公告)号: CN1327394A 公开(公告)日: 2001-12-19
发明(设计)人: 岩田元孝;益田直幸;杉本纯史;酒井浩司 申请(专利权)人: 美津浓株式会社;株式会社远藤制作所
主分类号: A63B53/04 分类号: A63B53/04
代理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侯佳猷
地址: 日本大阪*** 国省代码: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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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的金属制木头球棒头柄由具有正面部(2)、背后部(9)、从正面部(2)开始形成背后部(9)上部的顶面部(3)和从正面部(2)开始形成背后部(9)下部的底面部(4)的中空外壳构成,离底面部(4)的最大正面部高度(MFH)与离底面部(4)的背后部高度(BH)的高低差至少25mm以内,占头柄宽度30%-70%的正面部(3)离底面部(4)的高度大致相同于或大于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离底面部(4)的最大正面部高度(MCH)与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的高低差至少8mm以内,顶面部(3)的曲率半径(R1)大致相同,为100-1000mm范围,底面部(4)的曲率半径(R2)大致相同,为500-2000mm范围,顶面部(3)与底面部(4)的壁厚比率为1.0-1.2范围。
搜索关键词: 金属 木头 球棒
【主权项】:
1.一种金属制木头球棒头柄,为中空外壳结构,包括:正面部(2)、背后部(9)、从所述正面部(2)开始形成所述背后部(9)上部的顶面部(3)以及从所述正面部(2)开始形成所述背后部(9)下部的底面部(4),其特征在于,离所述底面部(4)的最大正面部高度(MFH)与离所述底面部(4)的背后部高度(BH)的高低差至少在25mm以内,占头柄宽度30%-70%的所述顶面部(3)离所述底面部(4)的高度大致相同于或大于所述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离所述底面部(4)的最大顶面部高度(MCH)与所述最大正面部高度(MFH)的高低差至少在8mm以内,所述顶面部(3)的曲率半径(R1)大致一致,为100-1000mm范围,所述底面部(4)的曲率半径(R2)大致一致,为500-2000mm范围,所述顶面部(3)与所述底面部的壁厚比率为1.0-1.2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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