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编码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611126744.3 | 申请日: | 2016-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8614806A | 公开(公告)日: | 2018-10-02 |
发明(设计)人: | 金瑞峰;马强;韦东杰;郭欣;汤庆平;林凉 | 申请(专利权)人: | 爱信诺征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7/22 | 分类号: | G06F17/22 |
代理公司: | 北京合智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545 | 代理人: | 李杰 |
地址: | 100093 北京***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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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类别码 目标对象 编码信息处理 校验码 多位 编码技术领域 目标编码 关系表 信用 预置 服务器 终端 | ||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编码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属于编码技术领域。所述方法包括:根据目标对象类别与类别码的对应关系表确定第一目标对象的第一类别码,所述类别码的位数为1位或多位;根据第一类别码,将服务器或终端中预置的多个主体码中的一个确定为第一目标对象的第一主体码,所述主体码的位数为多位;根据第一类别码和第一主体码,生成第一目标对象的校验码;根据第一类别码、第一主体码和校验码,生成第一目标对象的目标编码。所述方法可以满足信用主体征信一致性编码的要求,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能完全满足信用主体征信一致性编码需求的问题。
技术领域
本发明实施例涉及编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编码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
背景技术
征信一致性在信用数据的收集治理和分析应用等征信业务环节起到关键作用,征信活动只有在征信对象明确一致的前提下才能通过准确的数据归集、信用历史的调查和信用分析评估,对信用评价对象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综合信用评价。征信一致性除了用于保障信用评估方法的客观性和规范化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还可用于保障作为评价对象的信用主体的一致性,包括:⑴信用主体的确定性,即要对信用主体定义明确的边界(包含机构和人员构成等),同时要对信用主体定义明确的存续时间线(前世今生);⑵信用评价的连贯性,即对同一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即依据当前的状况,也要计入历史的因素;⑶信用分析的可比性,即对不同信用主体进行信用分析的方式是通用的,口径是一致的。
保障信用主体一致性早先是采用“对象名称”的方式,很显然这种方式是有缺陷的。现在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编码方式,如国外的邓白氏编码,邓白氏编码给每个信用主体授予终身惟一的编码来标识信用主体。邓白氏编码由9位数字组成,以便于记录和信息处理,但由于该编码缺乏主体类别和自校验机制,而给相关编码应用带来不便,同时,9位数字的编码容量对其普适性有所限制,因而不能完全实现征信一致性编码的目标。
国内方面,在政府发布社会统一信用编码前,信用主体编码一直是空白,可采用的替代编码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但这些编码受制于原有用途及发证机关的意图,均不适宜作为信用编码。
社会统一信用编码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编码由18位组成: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目前正在全国推行,通过“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简化了设立企业的手续,也提供了一种官方途径的信用编码。然而,从社会统一信用编码的结构可以看出,它更多关注的是社会管理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征信一致性编码的需求,主要体现在:⑴编码依赖组织机构代码,实际应用场景中,信用主体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不一定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总部单位和独立经营的派出单位),因而不能保证信用主体的确定性;⑵难以对所有信用主体统一编码,例如尚未在指定机关登记注册的信用主体(如国外办事机构、自然人等),因而不能保证信用主体编码的普适性;⑶编码本身容易泄露信用主体的有关信息如所在地区、登记顺序等,而这些信息本应由法律法规界定是否能够公示。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编码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用以至少解决现有技术中不能完全满足信用主体征信一致性编码需求的问题。
本发明实施例第一个方面提供一种编码信息处理方法。该方法包括:
根据目标对象类别与类别码的对应关系表确定第一目标对象的第一类别码,所述类别码的位数为1位或多位;
根据第一类别码,将服务器或终端中预置的多个主体码中的一个确定为第一目标对象的第一主体码,所述主体码的位数为多位;
根据第一类别码和第一主体码,生成第一目标对象的校验码;
根据第一类别码、第一主体码和校验码,生成第一目标对象的目标编码。
可选地,在本发明一具体实施例中,类别码的位数为1位,主体码的位数为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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