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钢包注余渣盆的格栅墙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55801.8 | 申请日: | 2013-07-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8277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8 |
发明(设计)人: | 刘杰;鹿洪利;巩秀民;刘少斌;郭鹏;管山吉 | 申请(专利权)人: | 莱芜钢铁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B3/08 | 分类号: | C21B3/08;C21B3/06 |
代理公司: | 北京法思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318 | 代理人: | 杨小蓉;杨青 |
地址: | 271104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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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钢包 注余渣盆 格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注余渣盆内钢水钢渣混合物处理领域,具体地,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钢包注余渣盆的格栅墙。
背景技术
目前,在钢厂钢包放完钢水后,钢包内都存有一定量的钢水和钢渣混合物,把混合物倒入到注余渣盆内,注余渣盆倒满后冷却成固体后,进行翻盆,翻盆后对冷却的固体进行人工氧气切割,切割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黄色有毒烟雾,一方面切割过程产生的高温液体极易对人体产生烧伤烫伤等伤害,另一方面氧气切割浪费大量氧气造成能源浪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钢包注余渣盆的格栅墙,该格栅墙能将钢水钢渣混合物自动分割成一定尺寸大小的钢块,省却了人工切割大钢块繁琐的工序,同时为后续工序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钢包注余渣盆的格栅墙,所述格栅墙包括一块或一块以上的上格栅墙片1与一块或一块以上的下格栅墙片2,所述上格栅墙片1一边上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一卡槽3,所述下格栅墙片2一边上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卡槽4,所述上格栅墙片1与下格栅墙片2通过第一卡槽3和第二卡槽4相互交叉组装在一起。
优选地,所述上格栅墙片1与下格栅墙片2为高度相同的梯形板,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格栅墙片设计为其他形状,比如根据注余渣盆的形状设计为长方形等。
优选地,所述上格栅墙片1上的第一卡槽3设置于梯形板的上底,所述下格栅墙片2上的第二卡槽4设置于梯形板的下底,所述的第一卡槽3的高度或第二卡槽4的高度为上格栅墙片1与下格栅墙片2高度的1/2。
所述上格栅墙片1和下格栅墙片2的数量为三块或四块,所述第一卡槽3和第二卡槽4的数量为三个或四个。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其他个数,比如一个、二个等,可以根据注余渣盆尺寸要求,可以设计成1×1、1×2、1×3、1×4、2×2、2×3、2×4、3×3、3×4、4×4等多种组合。
所述上格栅墙片1和下格栅墙片2的厚度为50~80mm。
本实用新型颠覆传统处理注余渣盆内钢水钢渣混合物处理方式,将人工氧气切割变为隔离分块处理,一方面避免人工氧气切割产生的潜在危害,另一方面节约氧气切割产生的氧气成本。
本实用新型将上格栅墙片与下格栅墙片相互交叉组装,将组装好格栅墙提前放入到空的注余渣盆内,钢包放完钢水后,钢包内还存留一定量的钢水和钢渣,把钢水钢渣混合物倒入格栅墙内,等注余渣盆内倒满并冷却后,倾翻注余渣盆后,格栅墙将钢水钢渣混合物自动分割成一定尺寸大小的钢块,省却了人工切割大钢块繁琐的工序,同时为后续工序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上格栅墙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下格栅墙片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格栅墙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1、上格栅墙片;2、下格栅墙片;3、第一卡槽;4、第二卡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图2、图3所示,一种用于钢包注余渣盆的格栅墙,所述格栅墙包括三块梯形的上格栅墙片1与三块梯形的下格栅墙片2,所述上格栅墙片1的上底上设置三个的第一卡槽3,所述下格栅墙片2的下底上设置三个的第二卡槽4,所述上格栅墙片1与下格栅墙片2通过第一卡槽3和第二卡槽4相互交叉组装在一起。
所述的第一卡槽3的高度或第二卡槽4的高度为上格栅墙片1与下格栅墙片2高度的1/2。
所示上格栅墙片1和下格栅墙片2的高度相同,厚度为60mm。
本实施例在注余渣盆翻盆后把钢水钢渣混合物分割成16块的小钢块。
同样地,也可以采用上格栅墙片四块和下格栅墙片四块相互交叉组装而成,注余渣盆翻盆后把钢水钢渣混合物分割成20块的小钢块。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实施例中格栅墙片的形状为梯形,但在其他实施例中,格栅墙片的形状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而进行变化,如长方形等;其次,在本实施例中,格栅墙片为三块或四块,但在其他实施例中,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数量,比如一块或二块等。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理解,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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