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线通信装置及无线通信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88101.4 | 申请日: | 2013-03-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3313418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18 |
发明(设计)人: | 中北英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东芝 |
主分类号: | H04W72/12 | 分类号: | H04W72/12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戚宏梅;杨谦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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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线通信 装置 系统 | ||
1.一种无线通信装置,是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1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与依据所述Bluetooth标准以外的第2无线通信标准且通过信号线与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连接的第2无线通信装置进行通信仲裁控制,在Bluetooth通信被许可的情况下,与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3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具备:
控制部,与所述信号线电连接,在第1、第2无线通信装置之间控制无线通信的仲裁;和
屏蔽设定部,设置在所述控制部进行仲裁的结果为许可与所述第3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的情况下不受理来自所述第2无线通信装置的新的通信请求的屏蔽期间。
2.根据权利请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屏蔽设定部具备:
屏蔽信号生成部,使用从所述控制部输入的信号,生成屏蔽信号;和
屏蔽信号反映部,根据由所述屏蔽信号生成部生成的所述屏蔽信号和从所述第2无线通信装置接收的其他无线通信方式的通信请求信号,生成其他无线通信方式有效通信请求信号,并将其输出至控制部。
3.根据权利请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与第3无线通信装置之间的无线通信是Bluetooth多时隙数据包通信或Bluetooth LE突发数据包通信。
4.根据权利请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无线通信标准是所使用的频带与所述Bluetooth标准重复的其他任意无线通信标准,
所述第1、第2无线通信装置配置在同一模块上。
5.一种无线通信系统,具备:
依据Bluetooth标准的第1无线通信装置;
第2无线通信装置,依据所述Bluetooth标准以外的第2无线通信标准,通过信号线与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连接,被进行通信仲裁控制;和
第3无线通信装置,依据Bluetooth标准,在所述Bluetooth通信被许可的情况下,与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具备:
控制部,与所述信号线电连接,控制第1、第2无线通信装置之间的通信的仲裁;和
屏蔽设定部,设置在所述控制部进行仲裁的结果为许可与所述第3无线通信装置进行无线通信的情况下不受理来自所述第2无线通信装置的新的通信请求的屏蔽期间。
6.根据权利请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
屏蔽信号生成部,使用从所述控制部输入的信号,生成屏蔽信号;和
屏蔽信号反映部,根据由所述屏蔽信号生成部生成的所述屏蔽信号和从所述第2无线通信装置接收的其他无线通信方式的通信请求信号,生成其他无线通信方式有效通信请求信号,并将其输出至控制部。
7.根据权利请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无线通信装置与第3无线通信装置之间的无线通信是Bluetooth多时隙数据包通信或Bluetooth LE突发数据包通信。
8.根据权利请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无线通信标准是所使用的频带与所述Bluetooth标准重复的其他任意无线通信标准,
所述第1、第2无线通信装置配置在同一模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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