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网络侧控制手机终端通信行为能力的方法与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210460055.1 | 申请日: | 2012-11-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13305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21 |
发明(设计)人: | 董义旺;赵雄鹰;吴刚;王晖;陈晓雷;吴程科;李赟;许铁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8/24 | 分类号: | H04W8/24;H04W12/12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毛丽琴 |
地址: | 100033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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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网络 控制 手机 终端 通信 行为能力 方法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尤其是一种基于网络侧控制手机终端通信行为能力的方法与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终端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并且手机终端(也称为:移动电话)可以实现越来越丰富的通信功能,例如,语音功能、短消息功能、拍照功能、录音录像功能等。
实际应用中,通常需要对进入某个特定场所的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限制,例如,在要求保密的科研等场所,需要屏蔽进入该场所的手机终端的语音功能、短消息功能、网络功能等。
现有技术中,控制手机终端通信行为能力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种方法是:通过运营商的业务系统,向手机终端发送业务指令,来控制开关手机终端的用户身份识别单元(也称为:移动电话卡)的通话、短信、上网功能。该种方法至少存在的问题是:业务指令都需要在运营商封闭的内网的业务系统中完成,操作专业性要求较高,不易实现。
种方法是:通过自助式业务系统,由手机终端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例如,在网上营业厅,申请开关某个业务功能,网络平台通过短信验证等手段来对该手机终端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在手机终端用户通过身份验证后,为该手机终端的用户身份识别单元开关相应的业务功能。该种方法至少存在的问题是:需要手机终端用户登录网络平台进行业务功能的开关申请,并且需要通过短信验证等手段来对该手机终端用户进行身份验证,操作繁琐,并且需要用户主动申请,如果手机终端用户不主动申请并配合进行短信验证,则无法实现对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的更改。
发明内容
本发明实施例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网络侧控制手机终端通信行为能力的方法与系统,以基于网络侧实现对特定场所的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的有效控制,且操作简单,易于实现。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基于网络侧控制手机终端通信行为能力的方法,手机终端的用户身份识别单元中设置有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签,所述RFID标签中存储有唯一标识一个RFID标签的RFID标识ID的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读卡器设备以射频方式读取所述RFID标签中的RFID ID的信息;
读卡器设备将读取到的RFID ID的信息通过内部通信网络传送给系统平台;
系统平台根据所述RFID ID是否记载于预设名单中,确定是否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
若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系统平台从预先设置的对应关系表中,查询所述RFID ID对应的手机终端用户ID,所述手机终端用户ID唯一标识一个手机终端用户;
系统平台向核心网中的通信业务服务器发送控制业务请求,所述控制业务请求中包括查询到的手机终端用户ID;
通信业务服务器根据所述手机终端用户ID,向所述手机终端下发控制业务指令;
所述手机终端基于所述控制业务指令向手机终端的相应通信功能单元发送功能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
上述方法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读卡器设备将读取到的RFID ID信息通过内部通信网络传送给系统平台之后,还包括:
系统平台将所述RFID ID与预先设置的身份名单进行比较,识别所述RFID ID是否有效;
若所述RFID ID有效,执行所述系统平台根据所述RFID ID是否记载于预设名单中,确定是否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的操作。
上述方法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预设名单为白名单;
所述系统平台根据所述RFID ID是否记载于预设名单中,确定是否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统平台识别所述RFID ID是否记载于所述白名单中;
若所述RFID ID记载于所述白名单中,确定不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
否则,若所述RFID ID未记载于所述白名单中,确定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
上述方法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预设名单为黑名单;
所述系统平台根据所述RFID ID是否记载于预设名单中,确定是否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统平台识别所述RFID ID是否记载于所述黑名单中;
若所述RFID ID记载于所述黑名单中,确定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
否则,若所述RFID ID未记载于所述黑名单中,确定不需要对所述手机终端的通信行为能力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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