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楼宇智能系统的集中控制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49780.7 | 申请日: | 2011-11-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092143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08 |
发明(设计)人: | 毛振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长城科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5B19/418 | 分类号: | G05B19/4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00010 天津市河北区律***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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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楼宇 智能 系统 集中控制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楼宇智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尤其是一种楼宇智能系统的集中控制。
背景技术
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楼宇智能系统正逐渐普及,被人们所接受。但由于众多智能化子系统由国内外各厂家分别研制,且是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和功能需求来研发的,因此各系统自成体系,信息交互界面和各接口千差万别,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连接共同进入同一操作平台。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安全可靠、高效智能且运用综合布线系统的楼宇智能系统的集中控制。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是采取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楼宇智能系统的集中控制,由中央监控系统、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泄露自动报警系统、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电梯运行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各控制器和现场装置构成;其中,现场装置与控制器相连,各控制器分别通过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泄露自动报警系统、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电梯运行控制系统和停车场管理系统与中央监控系统相连。
而且,所述的停车场管理系统采用JSZN2000型智能图像识别系统和智能IC卡,保证了该系统高效准确、安全可靠的运行。
而且,所述的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采用联动控制模块,可自动进行背景音乐系统与消防广播系统的转换。
而且,所述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采用MHBJ智能监控系统和微机控制矩阵系统,集中完成视频切换控制,水平、俯仰和聚焦,其监控机自备检测功能。
而且,所述的控制器采用高性能CPU与A/D转换器。
而且,所述的入侵报警系统的主动红外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红外微波双兼探测器和振动传感器均通过控制器与中央监控系统相连。
而且,所述的集中控制方法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以及星形拓扑结构,实现分散管理和集中控制。
本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1、本发明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以及星形拓扑结构,实现了系统的集中控制,也使每个信息点的故障、改动或增删不影响其他的信息点,使安装、维护、升级和拓展都非常方便。
2、本发明的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采用联动控制模块,使该系统在一般情况下播放背景音乐和语音广播;当遇到火灾或紧急事故时,联动控制模块接收消防中心的强制转换,自动进行事故广播和火灾报警广播,为楼宇智能系统的使用者提供安全保障。
3、本发明的所有装置均具有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紧急求助报警系统还具有声、光指示以及防误触发措施。
4、本发明设计合理,采用集中控制的方法对楼宇系统进行控制,不仅实现了各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而且实现了整个系统的高度智能化,同时也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原理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做进一步详述:
一种楼宇智能系统的集中控制,如图1所示:由中央监控系统、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泄露自动报警系统、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电梯运行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各控制器和现场装置构成;其中,现场装置与控制器相连,各控制器分别通过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泄露自动报警系统、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电梯运行控制系统和停车场管理系统与中央监控系统相连。
结合图1,阐述本发明的工作原理: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当门口机与室内机对讲时,可进行双向通话及室内对门口的单向监视,如遇紧急情况,用户可选择紧急求助报警系统与保安人员进行对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各种探测器等现场装置通过网络系统与小区管理中心的监控计算机连接起来,实现不间断监控。如有可燃气体泄漏,可燃气体泄露自动报警系统则联动中央监控系统进行处理。停车场管理系统利用安装的摄像机,对进出车辆进行监视和管理。背景音乐消防广播系统在一般情况下播放背景音乐和语音广播,当遇到火灾或紧急事故时,联动控制模块接收消防中心的强制转换,自动进行事故广播和火灾报警广播。当电梯出现故障时,电梯运行控制系统则联动紧急求助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自动报警并将视频信息发送给中央监控系统,由系统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查修和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本发明所述的实施例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因此本发明并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实施例,凡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得出的其他实施方式,同样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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