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包边弧形桩尖无效
申请号: | 200920236587.0 | 申请日: | 2009-09-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26046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7-14 |
发明(设计)人: | 伍云山;徐浩原;徐醒华;伍锦湛 | 申请(专利权)人: | 伍云山;徐浩原 |
主分类号: | E02D5/72 | 分类号: | E02D5/72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彭长久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南路黄***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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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弧形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管桩基础施工用的桩尖,尤其是指一种包边弧形桩尖。
背景技术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厂房越来越多,用以支承这些庞然大物的基础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深。在基础施工中,为了减小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缩短施工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改善施工条件,这些大型基础大多设计成机械化施工程度高、具有很大承载能力和良好抗震能力的桩基础。施工时通常需由管桩将桩尖压(打)至设计持力层中,但实际工作中,很多桩达不到设计持力层;然而,为了保证管桩能够达到预计且理想的深度还需取决于桩尖之设计。传统的桩尖通常以圆锥形、十字型居多,其在压(打)砂层和压缩性小的土(岩)层过程中冲压力小,无法达能预计深度,桩尖很难达到理想之持力层,且在石灰岩地质中容易发生断桩或裂桩等现象,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隐患,以致桩的竖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管桩的承载力下降,还会造成其它成桩发生位移,影响桩位的准确性,甚至因锤击数过多出现管桩疲劳、开裂等现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特别是对沉降要求较为严格的高层建筑及其他构筑物。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存在之缺陷,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包边弧形桩尖,其具有较强的穿透力,可压(打)穿很厚的砂层及压缩性小的土(岩)层,使桩尖顺利达到理想的持力层,同时减少施工过程对桩身的损伤,减少石灰岩地质中的断桩和裂桩现象。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之技术方案:
一种包边弧形桩尖,包括桩尖底板,该底板前端面上凸伸出一弧形凸起,以及于底板的缘边设有包边结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包边与底板为连体结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包边的横向外径大于管桩桩身外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包边朝向底板的后端面延伸而形成一用于收纳桩身的容置凹腔。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弧形凸起之投影面积的大小与底板前端面的投影面积相等。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弧形凸起为一半球体。
本实用新型与现用技术相比,其有益效果在于,通过弧形桩尖结合包边结构,由于包边桩尖直径比管桩大,包边结构扩大了管桩的入土孔口,同时利用管桩与土(岩)中存在收缩恢复的时间差的时效性,有效减少管桩与土(岩)间的瞬间摩擦力,从而增强桩尖之穿透能力,随之可压(打)穿很厚的砂层及压缩性小的土(岩)层,降低打桩能耗,提高施工效率,使桩尖能够顺利到达理想的持力层,同时减少施工过程中对桩身的损伤,亦能有效减少桩机及场地的震动,降低压(打)时桩时对其他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影响,该弧形桩尖尤其适用石灰岩地质及岩溶地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之实施例的立体示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之实施例的截面示图;
附图标识说明:
10、桩尖 11、底板
12、弧形凸起 13、包边
14、容置凹腔
20、桩身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首先,请参照图1和图2所示,其显示出了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包括有桩尖10和管桩桩身20,该桩尖10包括有底板11,自底板11的前端面上凸设有一弧形凸起12,该弧形凸起12最好为投影面积的大小与底板前端面的投影面积相等的半球体结构。另外底板11的缘边朝后端方向一体延伸有包边结构13,该包边结构13于桩尖的后端面上形成一容置凹腔14。该桩身20的顶端面顶靠于桩尖10之后端面上,并嵌于该容置凹腔14内。
接着,参照图2,所述桩尖10之包边13的横向外径大于管桩桩身20外径一个L尺寸,通过该包边13可减少桩身20与桩尖10之间的瞬间摩擦力。
本实用新型的重点在于,通过弧形桩尖结合包边结构,由于包边桩尖直径比管桩大,包边结构扩大了管桩的入土孔口,同时利用管桩与土(岩)中存在收缩恢复的时间差的时效性,有效减少管桩与土(岩)间的瞬间摩擦力,从而增强桩尖之穿透能力,随之可压(打)穿很厚的砂层及压缩性小的土(岩)层,降低打桩能耗,提高施工效率,使桩尖能够顺利到达理想的持力层,同时减少施工过程中对桩身的损伤,亦能有效减少桩机及场地的震动,降低压(打)时桩时对其他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影响,该弧形桩尖尤其适用石灰岩地质及岩溶地区。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作任何限制。故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细微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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