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用洁齿器具无效
申请号: | 200720122479.1 | 申请日: | 2007-08-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47379Y | 公开(公告)日: | 2008-11-12 |
发明(设计)人: | 潘明;郑国镕 | 申请(专利权)人: | 潘明;郑国镕 |
主分类号: | A61C19/00 | 分类号: | A61C19/00;A61C3/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张皋翔 |
地址: | 518129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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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专用 器具 | ||
1、一种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是:包括由底板、盖板组成的外壳,以及固定安装在所述外壳内的牙齿托盘;所述牙齿托盘上设有可以照射到牙齿正面、侧面和背面的所有暴露表面的发光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源包括发出波长为430nm~490nm的发光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源是至少一个LED发光二极管。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LED发光二极管包括蓝色、绿色、黄色、红色或白色的LED发光二极管。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源是一个钨丝小灯泡。
6、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源的电源固定安装在所述外壳内或通过电线、插头与所述牙齿托盘上的发光源相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源的电源是电池。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光源的电源是低电压、低电流的A/C整流电源。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盖板用ABS、聚碳酸酯或金属制造。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专用洁齿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底壳用刚性聚合物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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