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可现场核查人证信息的毒品检测箱在审
申请号: | 201910706422.3 | 申请日: | 2019-08-01 |
公开(公告)号: | CN110426511A | 公开(公告)日: | 2019-11-08 |
发明(设计)人: | 刘鸣宇;李平奇;杨富海;纪勇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奔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N33/50 | 分类号: | G01N33/50;G06F21/32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辉泓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510 | 代理人: | 袁辉;刘玉珍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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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申请公开了可现场核查人证信息的毒品检测箱,包括上箱体和与所述上箱体连接的下箱体,以及还包括设于所述上箱体内的人证信息识别模块、设于所述上箱体与所述下箱体间的毛发毒品检测样品处理组、设于所述下箱体内并与所述人证信息识别模块连接的毛发毒品检测装置。本申请通过所述人证信息识别模块可完成对待检人员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继而有利于检测人员获悉待检人员的基本情况,随之通过所述毛发毒品检测样品处理组和所述毛发毒品检测装置相配合则可完成从待检人员上索取的毛发进行毒品的检测工作,从而达到现场检测毛发中毒品的目的,进而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现场毒品检测工作,同时还可进一步的提高毒品检测效率。 | ||
搜索关键词: | 毒品检测 毛发 上箱体 信息识别模块 下箱体 现场核查 样品处理 人员身份信息 毒品 现场检测 检测 申请 核查 配合 | ||
【主权项】:
1.可现场核查人证信息的毒品检测箱,包括上箱体(1)和与所述上箱体(1)连接的下箱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现场核查人证信息的毒品检测箱还包括:人证信息识别模块(3),其设于所述上箱体(1)内,用于识别人体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毛发毒品检测样品处理组(4),其设于所述上箱体(1)与所述下箱体(2)间,用于处理人体毛发以生成毛发毒品检测样品;毛发毒品检测装置(5),其设于所述下箱体(2)内,并与所述人证信息识别模块(3)连接,用于检测毛发毒品检测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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