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胎盘干细胞群有效
申请号: | 200680053575.3 | 申请日: | 2006-12-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1395266B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15 |
发明(设计)人: | 萨沙·道恩·阿布拉门逊;詹姆士·W·爱丁格;赫伯特·费莱克;罗伯特·J·哈黎里;克利斯登·S·拉巴左;马里安·佩雷拉;王佳伦;叶倩 | 申请(专利权)人: | 人类起源公司 |
主分类号: | C12N5/06 | 分类号: | C12N5/06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陶贻丰;郑霞 |
地址: | 美国新***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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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提供了胎盘干细胞和胎盘干细胞群,及其培养、增殖和扩增的方法。本发明还提供了分化胎盘干细胞的方法。本发明进一步提供了使用胎盘干细胞进行分析和移植的方法。 1 | ||
搜索关键词: | 胎盘干细胞 胎盘干细胞群 扩增 增殖 分化 移植 分析 | ||
【主权项】:
1.一种生产细胞群的方法,包括从排干脐带血的胎盘分离细胞并从所述细胞中分离附着在组织培养塑料上的CD105+和CD200+胎盘干细胞,和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CD105+和CD200+。2.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CD10+,CD34-,和CD105+。3.权利要求2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CD44+和CD90+。4.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OCT‑4+。5.权利要求4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CD34-,CD38-和CD45-。6.权利要求1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CD73+和CD105+。7.权利要求6的方法,还包括鉴定所述胎盘干细胞为CD34-,CD38-和CD45-。8.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以可检测地高于相同数量的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BM‑MSCs)的水平表达基因,其中所述基因包括ELOVL2、ST3GAL6、ST6GALNAC5或SLC12A8。9.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以可检测地高于相同数量的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BM‑MSCs)的水平表达基因,其中所述基因包括CPA4、TCF21、VTN、B4GALT6、FLJ10781或NUAK1。10.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因进一步包括ARTS‑1、IER3、IL6、KRT18、LRAP、MEST、NFE2L3或TGFB2。11.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因进一步包括ARTS‑1、IER3、IL6、KRT18、LRAP、MEST、NFE2L3或TGFB2。12.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分离所述鉴定为CD200+和HLA‑G+;CD73+、CD105+和CD200+;或CD200+和OCT‑4+的细胞。13.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群中至少70%的细胞为所述胎盘干细胞。14.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群中至少90%的细胞为所述胎盘干细胞。15.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群中至少95%的细胞为所述胎盘干细胞。16.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细胞群中至少99%的细胞为所述胎盘干细胞。17.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至少70%的所述分离的胎盘干细胞是非母亲来源的。18.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至少90%的所述分离的胎盘干细胞是非母亲来源的。19.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通过灌注收集,其中所述灌注溶液通过通过脐静脉并从脐动脉收集,或者通过脐动脉并从脐静脉收集。20.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分离以后,扩增所述细胞群。21.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还包括用编码生长促进蛋白的DNA序列转化所述细胞群中的所述胎盘干细胞;和把所述干细胞暴露于促进所述生长促进蛋白生产的条件下。2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被鉴定为以比在培养中已经进行与所述胎盘干细胞相同的传代次数的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可检测地更高的水平表达所述CD200的基因。23.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24.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被传代至少6次。25.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被传代3‑10次。26.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群经历至少5次倍增。27.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群经历15‑30次倍增。28.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群经历20次倍增。29.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具有在培养中复制10‑40次的能力。30.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与从中分离该胎盘干细胞的胎盘的至少90%的细胞分离。31.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与从中分离该胎盘干细胞的胎盘的至少95%的细胞分离。32.由权利要求1‑22任一项的方法所获得的胎盘干细胞群,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与从中分离该胎盘干细胞的胎盘的至少99%的细胞分离。33.权利要求23‑32任一项的群,其中所述群包含106‑107个胎盘干细胞。34.权利要求23‑32任一项的群,其中所述群包含107‑108个胎盘干细胞。35.包含权利要求23‑34任一项所述群的组合物,其含有由权利要求23‑34任一项所述群调节的培养基或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36.权利要求35的组合物,其呈适于静脉内给药的形式。37.权利要求35的组合物,其呈可注射形式。38.包含权利要求23‑34任一项所述群的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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