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申报指南发布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集聚发展,我局制定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申报指南发布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集聚发展,我局制定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措施》(以下简称《发展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集聚发展,支持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并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的发展成长,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结合科技城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一)申报

管理局定期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下同)公布申报通知,企业符合《发展措施》及本申报指南相关条件、要求后,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资料及相应文件线上提交给管理局,进行《发展措施》下的奖补申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管理局应当受理。

(二)审核

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开展审核工作,主要包括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是否合规、齐全,申报主体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调查,审核时限为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当于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未按照申报通知或者补正通知要求时间内完成资料提交或补正的,不予奖补。

(三)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补的企业、项目及金额,将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兑现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发展措施》兑现奖补。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则由管理局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管理局将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发展措施》兑现奖补;再次公示后仍有异议的,由管理局自行评估,且以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奖补资金在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报批后由管理局拨付配套资金,并做好档案管理。

二、政策申报

第一条 入库培育奖励

(一)支持标准

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动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局对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入库奖励。

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培育期不超过《发展措施》有效期。在培育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未在培育期内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和政策兑现。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

2.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3.企业核心团队(“核心团队”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中至少2人常驻在科技城工作(“常驻在科技城工作”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

4.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申报提交材料时(不含补正申请材料的流程)已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表》(附件2);

3.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5.核心团队人员(至少2人)及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纳税证明、进出海南岛记录、考勤或打卡记录,企业花名册(需列明人员的所属部门及岗位);

6.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

7.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收入情况说明(需列示收入类别,确定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8.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9.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10.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类审计报告均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申报奖励时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报材料备案后,后续再次申请无需重复提供申报材料,但若有信息变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条 重新认定奖励

(一)支持标准

对已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科技城重新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发放方式为企业取得证书后一次性发放。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3.企业核心团队中至少2人常驻在科技城工作;

4.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在科技城再次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申报提交材料时(不含补正申请材料的流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表》(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6.核心团队人员(至少2人)及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纳税证明、进出海南岛记录、考勤或打卡记录,企业花名册(需列明人员的所属部门及岗位);

7.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

8.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收入情况说明(需列示收入类别,确定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9.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0.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11.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类审计报告均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申报奖励时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报材料备案后,后续再次申请无需重复提供申报材料,但若有信息变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三条 研发投入奖励

(一)支持标准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支出,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款规定的研发投入奖励与三亚市、科技城出台政策中“研发投入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3.企业核心团队中至少2人常驻在科技城工作;

4.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申报提交材料时(不含补正申请材料的流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表》(附件2);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支出(企业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须单独核算)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5.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6.核心团队人员(至少2人)及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纳税证明、进出海南岛记录、考勤或打卡记录,企业花名册(需列明人员的所属部门及岗位);

7.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

8.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

9.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0.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11.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类审计报告均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申报奖励时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报材料备案后,后续再次申请无需重复提供申报材料,但若有信息变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支持标准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自《发展措施》生效之日起,企业在科技城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含)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放方式为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3.企业核心团队中至少2人常驻在科技城工作;

4.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申报提交材料时(不含补正申请材料的流程),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表》(附件2);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购买固定资产的相关合同及相应发票、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6.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7.核心团队人员(至少2人)及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纳税证明、进出海南岛记录、考勤或打卡记录,企业花名册(需列明人员的所属部门及岗位);

8.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

9.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收入情况说明(需列示收入类别,确定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0.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11.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类审计报告均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申报奖励时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报材料备案后,后续再次申请无需重复提供申报材料,但若有信息变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五条 科技保险补助

(一)支持标准

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或培育期内,根据企业申请,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科技险种保费的100%、80%、6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科技保险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

3.企业核心团队中至少2人常驻在科技城工作;

4.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的比例不低于1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申报提交材料时(不含补正申请材料的流程)在证书有效期或培育期内,且已购买科技保险(“科技保险”定义见后文名词解释,下同)。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表》(附件2);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科技保险的保险合同或保单及对应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5.科技城内的办公场所使用凭证,若场地系租赁,则提交场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扫描件;若场地系自有用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若企业使用创新创业平台的场地,则提供其与创新创业平台签署的场地服务合同扫描件;若场地产权不明确,则提供场地所在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盖章的场地使用证明扫描件;

6.核心团队人员(至少2人)及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纳税证明、进出海南岛记录、考勤或打卡记录;企业花名册(需列明人员的所属部门及岗位);

7.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

8.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附表、收入情况说明(需列示收入类别,确定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9.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0.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11.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类审计报告均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申报奖励时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报材料备案后,后续再次申请无需重复提供申报材料,但若有信息变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三、名词解释

(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区域范围包括: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核心团队:包括申请企业控股股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上成员名单以查询到的依法公开披露信息为准。

(三)常驻在科技城工作:指相关人员与依法注册在科技城的奖补申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社保情形)。

(四)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释义,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具体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经有权部门认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奖补资金拨付之前,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企业科技人员: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八)销售收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九)重新认定:是指曾经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再次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重新认定。

(十)科技保险:利用保险功能和资金优势,为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等服务,分散科技创新风险的重要科技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人才科研险种(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营业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等险种。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投入在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上的投资(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除外),包括供地项目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建工程的实际投资,设备、设施购置投资、运输工具投资等。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包括:

1.从项目投资主体看,农户自己建设的项目,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2.从项目内容看,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畴的:

①流动资产。无论是否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均不能纳入固定投资统计范围;②消耗品,如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等;③投资品,如股票(或股权)、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古玩字画、文艺作品等;④消耗性生物资产,如农作物、花卉、存栏待售的牲畜(非种畜、役畜)等;⑤发放给农户的货币补贴,如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中的补贴。

3.相关支出在会计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建设活动。一般包括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维修、建筑物翻修和加固、单纯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维修、铁路大修、道路日常养护、景观维护等。

4.会造成重复统计的。一般包括单纯购置的旧建筑物和旧设备、临时性租赁租入(融资租赁除外)的固定资产、单位购置的商品房(包括主管部门购置商品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单纯土地平整、土地一级开发、围海造地等。

四、特别说明

(一)申请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管理局。变化后不符合《发展措施》规定的,自当年变更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补贴发放。

(二)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和补贴资金。

(三)企业已申请管理局发布的其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发展措施》确定的同类型的奖补。

(四)本申报指南所列明的奖补政策由管理局进行奖补和兑现,如企业同时符合海南省、三亚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除三亚市出台政策中“研发投入类型”、“重新认定类型”奖补条款外)的,可按政策要求自行申报。

(五)享受《发展措施》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六)《发展措施》所称“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一次性”、“最高不超过”支持标准均指单个企业。

(七)《发展措施》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八)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发展措施》同一类别或同一事项政策奖励或补贴。

(九)本申报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后的版本为准。

附件: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2.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申请表

      3.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证明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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