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现将《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临沂市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利奖奖励、临沂市专利奖。

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奖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的,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奖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临沂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临沂市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临沂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重大专利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57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

获得临沂市专利奖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临沂市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临沂市专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奖励。

第八条 临沂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专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临沂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是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国内有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五)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临沂市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应当填写《临沂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县区专利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临沂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中央、省驻临单位;

(五)市级相关行业协会。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沂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分组结果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奖临沂市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参与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沂市专利奖的,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与专利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临沂市专利奖,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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