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未收到异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未收到异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月6日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预审效能,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珠海保护中心”)负责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有关产业领域的专利预审工作及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珠海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后纳入珠海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代理机构是指涉及珠海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需纳入相关评级及珠海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登记管理;

  完成备案或登记后,申请主体及代理机构方可向珠海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服务申请。

  第四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珠海保护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之前,由珠海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或请求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签署《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

  第七条   备案申请的条件:

  (一)有效登记注册地在珠海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或家电电气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五)承诺积极配合珠海保护中心工作,遵守专利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服务,积极参加珠海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珠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珠海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权数量、专利质量、专利运用、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不限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备案的主体名单以珠海保护中心公布为准。

  第十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珠海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备案方式、要求和材料以珠海保护中心发布的备案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代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有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五)承诺积极配合珠海保护中心工作,遵守专利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服务,积极参加珠海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专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珠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珠海保护中心定期组织对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分级评定,对优秀代理机构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已登记专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知晓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登记方式、要求和材料以珠海保护中心发布的登记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珠海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行为,建立专利预审服务“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规定或不配合预审管理相关工作的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缓服务、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相关专利预审服务申请将视情况作不予进入快速审查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事由、证据等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专利预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珠海保护中心将停止有关专利预审服务,取消有关备案主体备案资格,列入“黑名单”,并保留线索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珠海保护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的信用行为、专利预审申请质量、数量、配合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有义务配合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单位可依申请调阅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利预审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以下三个阶段:预审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阶段、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阶段。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与备案主体实际生产经营或研发领域不符,且不能提交有效证明的;

  (二)涉嫌非正常申请及类似行为,包括将不予受理或不合格的预审申请简单修改后再次提交预审(应珠海保护中心要求完善后重新提交的除外)、同一或多个备案主体分别提交两件及以上相似度极高的专利预审申请等情形;

  (三)多次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预审申请文件的;

  (四)专利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原则上只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五)未针对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修改超出预审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以预审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返回修改或提交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的;

  (七)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专利的技术方案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的;

  2.单位提交专利的技术方案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3.单位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的;

  4.单位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专利预审申请的;

  5.单位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预审申请的;

  6.单位提交由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预审申请的;

  7.单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预审申请的;
  8.单位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预审申请的;

  9.其他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范围的预审申请行为。

  (八)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一年内超过5件;

  (九)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

  (十)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预审服务申请;

  (十一)其他不符合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程序:

  (一)在收到珠海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有正当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二)在珠海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提交正式申请;

  (三)重复提交,包括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交预审等情形;

  (四)正式申请材料与预审合格材料不一致;

  (五)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六)正式申请后未在申请日当日或次日完成电子缴费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七)正式申请后未在申请日当日或次日向珠海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八)其他不符合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申请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在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在专利申请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等基本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书(系统原因除外);

  (二)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提交非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材料;

  (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主动修改(应审查员要求除外);

  (五)在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著录项目变更或撤回专利申请;

  (六)长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完成办理登记手续;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导致取消加快标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歪曲事实、误导、扰乱预审秩序行为情节较轻者或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或违反《承诺书》、《申请须知》的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违规情形的、同一自然年度内再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视其情况暂缓服务1到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暂缓服务期满仍未予整改的,停止预审服务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缓预审服务1到6个月:

  (一)技术方案涉嫌编造、抄袭、拼凑、拆分或简单变化现有技术等符合《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情形的;

  (二)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涉嫌非正常申请的;

  (三)每半年专利预审申请不合格率达30%及以上(技术领域不符、经保护中心同意或要求撤回的除外,统计周期为每年1-6月及7-12月);

  (四)不配合珠海保护中心相关预审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与记录。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并列入“黑名单”:

  (一)伪造、编造或提交虚假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生产经营、研发或合作研发证明等;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有关规定的;

  (三)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四)存在《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五)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六)提交的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审要求,自其首次提交预审申请起半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50%以上的;

  (七)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八)备案主体无实体研发经营情况,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为其提供便利;

  (九)登记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十)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十一)虚假宣传、歪曲事实,误导、扰乱预审秩序,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黑名单”列入期限为一年,自书面告知日起计算,期满后需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经珠海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移出“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作出处理前,应告知违规事实、依据、处理措施、期限,相关处理决定在珠海保护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珠海保护中心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预审事务,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

  第三十五条 珠海保护中心定期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专利预审服务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珠海保护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推动更多的创新主体享受专利预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钻瓜专利网的观点和立场。

关于我们 寻求报道 投稿须知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企业标识 联系我们

钻瓜专利网在线咨询

400-8765-105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咨询在线客服咨询在线客服
tel code back_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