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政府政策

钻瓜导读:《黑龙江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已经省知识产权局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已经省知识产权局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

  为扎实有效做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确定2021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推进 

  (一)制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每年要制定示范区建设工作计划,明确主要任务、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以当地政府名义印发。     

  (二)成立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兼职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投入力度。

  (三)当地政府每年要至少两次专题听取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推进下步工作。

  (四)完善示范区建设保障措施。地方财政通过设立专项经费等给予资金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

  二、建立制度机制,协同高效推进

  (一)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人等多方参与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

  (二)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等参与的示范区建设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各部门按照职能,分解任务有序开展工作。

  (三)推动地理标志政策保护。出台协调配套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和示范区建设政策。

  (四)建立人才培训和能力提升机制。开展面向各级管理部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和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人的地理标志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制度和规则的实务型人才,提升地理标志运用和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推进特色质量提升

  (一)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支撑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积极制修订地方标准,加强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衔接。完善以地方标准为基础的协调配套协同发展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开展地理标志标准外文版研制工作,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国际化水平。

  (三)强化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进建设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完善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满足消费市场需求。

  四、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效能

  (一)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便利化水平。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意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5%以上,并逐年稳定增长。

  (二)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强化涉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三)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加强与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和鼓励开展联合保护行动。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有效支撑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五、多措并举,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

  (一)强化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深挖产品价值和历史人文故事,强化品牌研究、品牌设计、品牌定位和品牌沟通,量身打造、精耕细作、集中力量塑造高端品牌形象。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商标量逐年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价值逐年提高。

  (二)健全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明确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目标、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为主导,带动种植、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文化旅游等上下游产业联动的发展格局,推动形成具有规模效应和积聚效应的区域品牌和产业集群。 

  (三)推动地理标志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地理标志产业供给、生态屏障、文化传承等功能,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吸纳农村人口就业,促进产业兴旺,实现兴农富农。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70%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升社会共识

  (一)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整合地理标志人文、品牌资源,大力宣传推介地理标志产品,全面展示地理标志保护成果,讲好地理标志故事,形成地理标志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统一设计和推广地理标志形象,加大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推介力度。组织开展或参与各种展会和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美誉度和影响力,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通过举办研讨会、公益讲座等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

  (四)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区建设的经验模式和典型做法,每年至少总结、推荐2-3个地理标志保护、使用及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进行交流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合作共赢,开拓外埠市场

  (一)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二)每年力争组织地理标志产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交流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八、加强督导落实,确保示范区建设质量

  (一)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四个体系”,确保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实落靠落到位。

  (二)强化评估督导。省知识产权局要适时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督导,发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和本建设工作指引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未达标的;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承担示范区建设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提请取消示范区建设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五常大米、方正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其它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制度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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